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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次主任会议通过,2024年12月2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主任会议通过,2024年12月1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8次主任会议通过,2024年12月24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和保障三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三亚经济圈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和保障三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决定》,经三亚经济圈有立法权的市县(包括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四市县)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任务】 四市县人大协同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围绕三亚经济圈“规划共绘、设施共联、市场共构、产业共兴、品牌共推、环境共建、空间共享”的一体化发展目标,以务实管用有效为引领,扎实推进协同立法,加强沟通协商,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立法行动,优化法规供给,共同营造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四市县人大协同立法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协作,立足各自的立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有效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在本地贯彻落实,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二)坚持务实协作,围绕三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求,聚焦重要政策、重点任务的落地见效,务实开展协同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区域共性突出问题;
(三)坚持密切协作,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兼顾各地特色和不同利益诉求,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努力实现合作共赢。
第四条【组织领导】 四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协同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三亚经济圈市县人大常委会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协同立法座谈会制度。
协同立法座谈会负责研究会商协同立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四市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轮流召集和组织,开会时间和参会人员根据协同立法工作实际确定。在协同立法项目推进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由项目各方参加的协同立法座谈会。
第五条【职责分工】 四市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是协同立法工作的牵头落实部门,分别牵头落实本地协同立法工作任务,加强立法工作的联系与沟通,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
四市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落实本地协同立法相关工作,及时提出协同立法项目建议和法规草案修改意见。
第六条【重点领域】 四市县人大可以发挥三亚经济圈社会文化背景、地理环境、自然禀赋相近的优势,重点在产业协作、科技创新、经略海洋、全域旅游、民生实事、交通一体化、优化营商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基层治理等领域开展协同立法。
立法项目涉及省级立法权限的,四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协同主体】 参与协同立法的主体应当根据协同立法项目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可以部分市县参与,也可以四市县共同参与。
第八条【项目确定】 四市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聚焦三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协同立法的重点领域,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协同立法项目和参与协同立法主体的建议,并附相关材料,分别征询其他市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其他市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协同立法项目建议后,应当及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开展必要的调研论证、请示报告等工作,形成是否参与协同立法的意见并反馈。
协同立法项目商定后,参与协同立法的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其列入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报同级党委审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起草方式】 起草协同立法项目草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一方牵头起草,其他方密切配合、提出意见建议;
(二)各方共同成立工作专班,联合起草;
(三)各方商定基本原则后,分别起草。
采取分别起草方式起草协同立法项目草案的,各方应当遵循商定的基本原则,确保草案内容相互协调。
第十条【沟通协调】 参与协同立法的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牵头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立法参与单位加强立法全过程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共同研究、共同推进,在法规名称、适用范围、立法体例、主要制度、重点内容等方面尽量形成一致意见,在征求意见、提请审议、报请批准、公布实施等环节尽量同步。
协同立法项目草案涉及功能定位不同或者具有本地特色的内容,经沟通协调后可以保留,充分体现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地方特色。
协同立法项目草案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参与协同立法的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报同级党委决定。需要相互协调的,在报同级党委决定之前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法规宣传】 协同立法项目制定出台后,参与协同立法的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联动开展法规宣传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培训会、制作宣传资料以及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市民游客推送,力争协同立法效果最大化。
第十二条【立法后评估】 协同立法项目实施满两年的,参与协同立法的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协同开展立法后评估,互相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协同开展法规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十三条【深化合作】 四市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通报立法工作信息。
四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征求其他市县人大常委会对协同立法项目之外的涉及三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法规草案的意见,其他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并反馈。
四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立法工作交流研讨,互学互鉴,并在立法人才培养、业务培训等方面相互支持和合作。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