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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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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17:17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三亚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

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或者以书面形式寄送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21221日。

联系人:高为  联系电话(传真):0898-88361916

地址:三亚市新风路257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03室

邮编:572000

电子邮箱:syrdfgw@126.com

附件 1: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1121

附件1

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市域社会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弘扬极力争取、改革创新、文明生态、开放包容等优秀品质,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精神文明建设标杆

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考核、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

条 公民应当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意识培养国际视野,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展现本市国际文明风貌

条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海洋、河流、热带雨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不破坏红树林、珊瑚礁、沙滩;

(二)保珍稀濒危物种和本土特有物种,不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三)爱护野生动物,不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攀折、采摘、践踏、损毁

(五)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赤膊、躺卧公共座椅,不大声喧哗

(二)观看演出、赛事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五)禁止在公共海滩、公共浴场裸晒、裸泳;

(六)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扔废弃物,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三)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不污损公共场所标示物

)在户外进行露营、徒步、垂钓等休闲活动时,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违规鸣笛和使用灯光,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通过路口和积水路段减速行驶,主动礼让行人;

载客营运车驾驶人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不拒载,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燃油车不占用新能源充电专用停车位,新能源车辆未充电时不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不逆向行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

从事物流、外卖、代驾等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和标识通行,不横穿马路,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

)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爱护景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和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安全的活动不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游玩

(四)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游客告知旅游文明规范,不误导、诱骗或者强迫游客消费;

)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诚信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管理规定不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海鲜加工场所等商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短斤少两

(四)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医疗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优化服务流程,在突发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时,遵循“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实施救治,不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守医德,尊重患者,保障患者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务人员应当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

(五)保持诊疗场所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抵制网络谣言,不编造和传播虚假、暴力、低俗、淫秽赌博等违法信息

(二)尊重他人隐私擅自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三)不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

(四)网络直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方面文明得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合理消费

)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生活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其他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十八条 在家庭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十九条 在校园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三)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四)其他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社区容貌,爱护社区公共绿地,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临街阳台、外墙、屋顶等区域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不从建筑物内向外倾倒液体或者抛掷物品

)安全规范充电不私接电源线为电动车充电,不在建筑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及其他禁止充电区域充电

(五)文明饲养宠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伤害其他居民和污染环境;

)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村庄道路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污,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不违法建造住宅、农业大棚及其附属设施;

(三)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露天焚烧秸秆,不丢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四)不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不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农村社会秩序;

(五)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参与理论政策宣讲、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化文艺、助学支教、医疗健身、科学普及、法律服务、卫生环保、智慧助老、扶危帮困、社会治安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五)倡导崇德治家、廉洁齐家、勤俭持家,开展“好家风好家训”传承活动;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章 促进与保障

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和国际交往礼仪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端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刊播公益广告的义务,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宣传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积极发挥宣传引导作用提升本市国际文明形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及社区图书室、流动站点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的阅读习惯,促进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

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景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六)大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公共设施。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第二十条 网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国际文明礼仪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二十九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旅游工作机制,加强旅游行业文明旅游教育培训,推进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的文明素质。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制止、查处文化生产经营、旅游经营服务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发展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培育乡风文明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条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商场、机场、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公共卫生间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十二 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鼓励在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文明行为规范进行宣传。

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鼓励支持沿街窗口单位和个人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先进典型人物帮扶、礼遇机制。被评为各级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模范的市民,可以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优先获得政府各项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文明行为先进典型人物予以优待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规定对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 治理与监督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清单内容。

制定、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依法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曝光不文明行为时,应当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12345热线等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受理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查处不文明行为,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实施的,依法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中的重点调研项目《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调整为审议项目,并更名为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精神文明爱卫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体现。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

是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标杆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市正在奋力打造“六个标杆”、建设“六个三亚”,加快建设国际旅游胜地和自由贸易港科创高地,对全市城乡环境和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条例,能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弘扬高标准的文明风尚,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我市奋力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标杆凝心聚力。

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弘扬社会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2021年版)》提出,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形成常态长效机制。制定条例,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形成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的常态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

是治理不文明行为的重要抓手。我市在推进城市发展和治理的进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如背街小巷、农贸市场等环境脏乱差问题存在反复,机动车随意变道、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根治仅仅依靠群众自觉、宣传教育、道德引领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运用法治手段来约束。制定条例,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精准画像,依法治理突出问题。

二、起草过程

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与市委宣传部、委精神文明爱卫办成立联合起草小组,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立法工作,组织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7月,通过报刊、网络、微信等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9月下旬,形成草案初稿;10月,起草小组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沟通起草情况,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11月初,发函向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再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对草案进行逐条讨论和修改;117日,市委精神文明爱卫办班子扩大会专题研究审议;119日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表率引领、社会参与等内容第二章规范与倡导。明确了公民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维护旅游文明、诚信经营、医疗文明、网络文明、文明生活、家庭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等方面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倡导性规范。第三章促进与保障。主要规定政府及职能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责任,建立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先进典型人物帮扶和礼遇机制。第四章治理与监督。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不文明行为法律责任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及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体现国际视野草案立足于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大背景,规定公民应当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意识,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展现三亚国际文明风貌,提升本市国际文明形象

突出三亚特色。一是在总则中体现三亚定位,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市域社会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弘扬极力争取、改革创新、开放包容等优秀品质二是以打造生态文明标杆为目标,对具有三亚热特色的红树林、珊瑚礁、沙滩、珍稀濒危和本土特有物种作了保护规定三是对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特色、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进行了固化。如倡导开展“好家风好家训”传承活动,建立文明行为先进典型人物帮扶、礼遇机制等。

)回应热点问题。草案根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将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广场舞噪音扰民电动摩托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不遵守禁烟规定等社会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纳入规范之中,对露营、网约车、共享交通工具、新能源车辆、网络直播等新兴事物作了规范,对飞线充电、驾驶非机动车时拨打电话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作了规范。

(四)强调社会共治。一是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如宣传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制度机制保障等。二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强化市场经营主体在文明促进工作中的义务,如规定大众媒体应当履行刊播公益广告的义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以及鼓励支持沿街窗口单位和个人设立爱心服务点

(五)注重法规实效一是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清单内容二是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建立不文明行为信息记录制度,规定可以不文明行为单位和个人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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