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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已经三亚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及起草说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
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或者以书面形式寄送至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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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
2:《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起草说明
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
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三亚河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亚河河道和河口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三亚河,是指发源于三亚市北部山区的毫八刚岭,由汤他水、六罗水、半岭水、草蓬水、东河、西河等支流组成的河流。
三亚河上游的保护管理范围是半岭水库、福万水库、水源池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和汤他水库、草蓬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以省人民政府相关批复为准。汤他水库的保护管理范围是汤他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的范围,草蓬水库的保护管理范围是草蓬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的范围。
三亚河中游的保护管理范围是半岭水库、草蓬水库、汤他水库、水源池水库六罗水以南至荔枝沟路、凤凰路之间的河道,途经草蓬、南丁、红花、妙林、桶井、梅村、水蛟等田洋。
三亚河下游的保护管理范围是自荔枝沟路、凤凰路向南至三亚大桥、潮见桥之间的河道以及三亚河治导线两侧向外各延伸40米的范围。
三亚河河口的保护管理范围是指三亚大桥、潮见桥以南至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的范围。
有堤防的三亚河河道,其保护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三亚河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三亚河河道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三亚河河道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保护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三亚河河口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三亚河河口治理、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是涉三亚河违法行为查处的执法主体,负责各单位移交的涉三亚河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三亚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三亚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村(居)三级河长体系,并按照省、市有关河长制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三亚河河道和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三亚市其他市政规划应当与该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林退果还林专项规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市政管网改造专项规划并指导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三亚河保护生态补偿办法,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水、生态移民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专项规划落实退果还林、植树造林等举措,增加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三亚河上游生态环境。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通过依法征收征用林地、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市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及时进行公益林抚育,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亚河水源地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对一级、二级水源地居民实行异地搬迁。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防治三亚河中游农业面源污染。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三亚河沿岸污染物、垃圾,防止地表径流对三亚河造成污染。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三亚河下游依法设置的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型、水质要求、监管单位、受理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完善三亚河下游水质监测评估、信息公开、举报和反馈机制。
市政排水、污水管网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三亚河下游各类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调查、检查,对现有违规设置的排污口、雨污混排口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拆除、封堵或者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专项规划,逐步对三亚河下游的居民小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小区阳台洗涤废水排放改造,逐步实现“污水零直排”。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西水中调”、“岭曲-汤他补水”、“水库联合调度”等工程补充三亚河生态用水,提高三亚河生态水量,并根据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规定将再生水纳入三亚河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
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亚河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定期对动植物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维护生物多样性,逐步修复受损的水生态。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隔三年制定三亚河生物多样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经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将有碍行洪安全的红树林等植物移植到合适地点。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和接收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与搭建亲水平台或者以旅游船舶为载体,在三亚河通航水域开展游览、观光、文体等服务。
第十三条 三亚河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明显减少的;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招聘河道专管员,负责三亚河相应水域的日常协查及其情况报告,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水面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林地、湿地,擅自变更林地、湿地用途;
(二)毁林开垦、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农药废弃物;
(四)开展渔业和畜禽养殖、开办屠宰厂(场)、开设固体废物回收场站和生活垃圾中转站;
(五)违法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七)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八)建设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高杆作物及从事其他容易造成河口淤积或者行洪、纳潮障碍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
(二)违法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不及时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
(五)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
(六)不严格依照本规定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有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相应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农药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开展渔业和畜禽养殖、开办屠宰场的,依据《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三亚河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草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原因
三亚河是三亚人民的母亲河,由北向南穿城而过,注入三亚港入海,总流程28.8公里,流域面积337平方公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亚河流域的开发建设强度不断加大,由此带来的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压力也日益增大。近年来,市政府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进控源截污、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使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职能部门责任不清、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监测指标不够合理、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错接漏接排水口现象突出、河道水体交换不畅、港口船舶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制定《三亚市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有关组织和市民游客保护三亚河的权利义务,针对具体问题规定具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切实解决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关于水体保护与污染防治,国家和我省已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市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三亚市河道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在执行中存在部分问题及不完善之处,例如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严峻、红树林保护与河道规划建设相冲突导致部分河道规划建设无法开展等,因此《条例》的可操作性、实效性有待加强。通过制定《规定》,使其与《条例》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优势互补,细化操作,直击在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过程中适用《条例》产生的治理盲区和痛点。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由十八条组成,核心内容是:
(一)关于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范围。确定科学、合理的三亚河保护范围是做好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规定》创新性的将三亚河分为上游、中游、下游和河口四段。并且对四段的具体保护范围作出详细的划分(第二条)。
(二)明确了三亚河的主管机关。明确了三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三亚河河道的主管机关;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三亚河河口的主管机关。(第三条)
(三)明确了三亚河实行河长制。明确了三亚河实行市、区、村(居)三级河长制,并援引省、市已出台的河长制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工作。(第四条)
(四)建立“市政府管规划、区政府管执行”的三亚河管理格局。三亚河河道和河口的保护一定要“规划先行”,并且其他市政规划要与该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要形成“市政府管规划、区政府管执行”的格局,进一步夯实市政府的规划职责。(第五条)
(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治污要治本,控源截污是治理和保护三亚河的关键。针对三亚河上游经济林退果还林问题和植被覆盖率的问题、中游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下游城市生活污水和管网混接混排的问题,《规定》严格按照“问题导向”,针对上中下游和河口不同的问题分别设置了严格的治理措施:一是针对三亚河上游经济林问题采取退耕还林、退果还林等措施,增加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功能;二是针对中游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加强对农药、化肥使用监管,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三是针对下游城市生活污水问题,提出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雨污分流,主张“零直排”,对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明确提出通过“西水中调”、“岭曲-汤他补水”、“水库联合调度”等工程补充三亚河生态用水,提高三亚河生态水量,并根据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规定将再生水纳入三亚河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五是明确要为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动植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恢复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定期制定生物多样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六)关于三亚河河口保护管理。明确了船舶对三亚河河口污染的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垃圾倾倒和接收设备设施。(第十一条)
(七)关于三亚河旅游资源开发。经批准可以在三亚河通航水域开展游览观光服务。(第十二条)
(八)关于清淤疏浚。考虑到三亚河水流量小、水流速度不大、容易淤积的客观因素,规定满足相应情形时必须进行清淤疏浚,同时肯定了政府购买服务在三亚河生态保护管理中的应用。(第十三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强化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列明了几项常见的违法行为并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