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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是三亚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三亚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三亚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三亚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三亚市地方性法规,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审查和批准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三亚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市长、副市长;
(七)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应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三亚,史称崖县。1950年10月至1954年3月,崖县举行过八届人民代表会议,每届均设常务委员会,但不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4年6月,崖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1984年5月,国务院批准撤销崖县,设立三亚市(县级),同年8月,召开三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崖县本届人大改为三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87年9月,三亚市升格为地级市,三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9年9月召开。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0名。从此,三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共产生八届。
第一届任期自1989年9月至1993年5月,共举行6次会议;
第二届任期自1993年5月至1998年3月,共举行5次会议;
第三届任期自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共举行6次会议;
第四届任期自2003年3月至2007年1月,共举行5次会议;
第五届任期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共举行6次会议;
第六届任期自2012年1月至2016年2月,共举行7次会议;
第七届任期自2016年11月至2021年1月,共举行8次会议;
第八届任期自2022年1月至今,已举行5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