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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三亚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审议项目(2件)
1.三亚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起草单位:市资规局;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间:2022年8月)
2.三亚市促进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若干规定(起草单位:市卫健委;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间:2022年6月)
以上项目,要按照《三亚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其中,三亚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实行“双组长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安排进度,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预备审议项目(2件)
1.三亚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市旅文局;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三亚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以上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时间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于2022年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度设计完整、条款表述清晰、基本具备审议条件的法规草案。
三、重点调研项目(5件)
1.三亚市科研废弃物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
2.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3.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责任单位:市委精神文明爱卫办;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4.三亚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民航三亚监管局;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5.三亚市政务服务条例(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工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以上项目,各责任单位要从项目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等方面深入开展调研,于2022年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
注:以上所有项目名称均为暂定名。
附件:关于《三亚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的说明
附件
关于《三亚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编制了《三亚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现作如下说明:
一、2022年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紧扣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市中心工作和民生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在立法选项上坚持“小切口”,在法规体例上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奋力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标杆提供法制保障。
二、立法计划形成过程
为做好2022年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共征集到项目建议11件,同时结合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重点调研项目成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调研论证,从中筛选出立法计划项目9件,按照审议项目、预备审议项目、重点调研项目进行分类,形成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各起草单位、责任单位的意见,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形成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立法计划草案。2022年1月27日,立法计划草案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计划项目包括:审议项目2件,分别为三亚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三亚市促进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若干规定,计划分别于2022年8月和6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预备审议项目2件,分别为三亚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三亚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各起草单位于2022年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基本具备审议条件的法规草案;重点调研项目5件,分别为三亚市科研废弃物管理规定、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三亚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务服务条例,各责任单位于2022年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
三、关于审议项目的说明
(一)三亚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1.立法的必要性。一是落实自贸港建设要求、推动规划管理改革发展的需要。规划是城市管理的第一要务。近年来,国家在规划管理方面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五级三类”空间规划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也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崖州湾科技城、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园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特殊要求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极简审批”等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二是解决规划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规划是我市城市管理的短板弱项,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各级人大代表对此反映强烈,主要表现在:规划编制科学性不足,陆海统筹发展战略体现不够;规划修改过于频繁,造成资源浪费和权力寻租隐患;规划的精细化管理手段欠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有待优化;城乡规划、“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配套规划关系不清、冲突较为严重;规划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2021年,我市启动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三年行动,亟需地方立法提供支撑和保障。三是落实市委立法意图和人大相关决议的需要。2021年4月,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红波批示,请市人大学习借鉴上海、苏州、杭州的经验,加强城市规划立法。2021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提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立法。
2.立法的可行性。一是我省“多规合一”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市规划管理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市委主要领导作出了明确批示,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市规划管理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上海、苏州、大连、南宁等城市制定的规划管理法规,为我市规划管理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3.基本框架设计。本规定不分章节,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明确规划编制、修改程序;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明确规划委员会的结构和职能;实行规划全周期管理,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明确“机器管规划”“规划预警”等精细化监管措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的适宜性评价和资源环境的承载力评价;明确重点园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特殊要求;强调保留历史文脉,保护生态空间;支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固化已有改革成果。
(二)三亚市促进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若干规定
1.立法的必要性。一是推进自贸港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需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构建网格化紧密型医疗集团,促进资源下沉、医防融合。开展此项立法,有利于落实自贸港建设有关要求,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二是固化改革实践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的需要。2019年,我市被列为医联体建设试点城市,采取“区域医保总额预付+紧密型医联体”的医改新模式,由市级医院牵头与区政府签约,建设城市医疗集团,构建分级诊疗的就医新格局。这一改革举措入选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案例,并获得首届“海南省改革和制度创新奖”二等奖。将制度创新案例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推动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纵深发展。三是解决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突出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市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还存在职能部门责任不清、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双向转诊功能弱化、内部管理机制薄弱、组织架构比较松散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2.立法的可行性。一是我市在城市医疗集团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为开展此项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实行分级诊疗制度等规定,为开展此项立法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健委等单位印发的《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以及本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此项立法提供了政策支持;四是《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为开展此项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3.基本框架设计。本规定不分章节,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城市医疗集团的定义、性质、功能和组建方式;明确城市医疗集团运作管理模式,建立集团内部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监管考核等重大事项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逐步破除人事管理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对集团内部医疗机构实行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支持城市医疗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医联体改革相适应的绩效工资政策和分配激励机制;明确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和区域医保支付相衔接的有关要求;明确城市医疗集团建设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预备审议项目的说明
(一)三亚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1.立法的必要性。一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均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市潜水、冲浪、水上飞龙等海上旅游新业态蓬勃发展。开展此项立法,有利于促进海上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推动全域旅游战略实施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二是解决海上旅游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我市海上旅游存在部分项目属性难以界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缺失、安全隐患和防控风险较大、监管职责不清手段缺位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三是填补海上旅游法律空白的需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制海上旅游的法律法规。开展此项立法,有利于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填补尚存的法律空白,为监管和执法提供依据。
2.立法的可行性。一是市旅文局牵头组建了海上旅游项目整治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系列监管、执法活动,为开展此项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二是市政府2021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为开展此项立法奠定了基础;三是青岛、厦门等城市制定的海上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开展此项立法提供了借鉴。
(二)三亚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1.立法的必要性。一是解决电梯安全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影响电梯安全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开展此项立法,可以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电梯常态化维护保养资金来源、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筹集方式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二是细化和完善上位法规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老旧电梯的使用和安全评估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通过此项立法,可以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对相关法律空白进行填补。
2.立法的可行性。一是我市机构改革后,特种设备监管体系基本实现全市全覆盖,为开展此项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二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不到位和安全投入过低的投诉较多,广大市民游客渴望更高质量的使用体验,为开展此项立法奠定了民意基础;三是市市场监管局已连续两年开展电梯安全管理立法调研,为起草法规草案做好了前期准备。
五、关于重点调研项目的说明
(一)三亚市科研废弃物管理规定
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在法工委的指导协调下,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对开展科研废弃物立法进行了初步调研,提交了调研报告,认为立法的必要性具备,但可行性不足,建议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将科研废弃物立法项目列为2022年重点调研项目,在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初步调研的基础上,由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科研废弃物有关情况开展立法调研,同时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为可能开展的立法奠定基础。
(二)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后提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进行立法。根据执法检查意见,市政府制定了规章《三亚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统一规划,依法预留和保护教育用地,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工作,开展地方立法是必要的,鉴于市政府已制定相关规章,建议将《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列为2022年重点调研项目,由市教育局组织开展立法调研。
(三)三亚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该立法项目由市委精神文明爱卫办申报。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标全国文明城市(地级以上)测评体系要求,开展此项立法可以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重要保障。目前《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实施刚到一年,我市开展此项立法是制定政府规章还是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市委精神文明爱卫办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四)三亚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该立法项目由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近年来我市机场周边时常发生建筑物及施工机具高度未按审批高度限制,放飞气球、风筝、信鸽、无人机等影响航空运行安全的隐患较为突出,开展此项立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建议由机场净空安全主管部门民航三亚监管局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五)三亚市政务服务条例
该立法项目由公民田雨申报。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当前我市入驻政务大厅、网站的办事程序已较为便利,但还有很多事项游离于政务大厅、网站之外,办事程序并不透明。开展此项立法,有利于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后,提出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