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sanya.gov.cn
中文域名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政务
法治护航文明养犬 精细管理共建和谐
——《三亚市养犬管理规定》解读
2026年6月17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三亚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6年8月14日公布,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饲养犬只的群体日趋扩大,因养犬引起的矛盾与问题也日渐增多,一些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对社区治理、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卫生防疫等构成较大隐患,特别是犬只伤人、扰民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缺乏针对性强、约束力足的专门制度保障,犬只登记、强制免疫、收容处理等基础性工作无法有效落实,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缺少具体操作指引和明确处罚依据,导致因不文明养犬行为和犬只伤人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社会问题,出现城市治理短板。《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填补相关立法空白,为实施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的养犬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坚持齐抓共管,完善管理体制。《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构建起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格局;确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和流浪犬只捕捉,依法查处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外的涉犬违法行为,并细化农业农村、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同时,注重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宣传引导、监督管理、调解纠纷等方面的优势,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设立、发展及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二)实行分区管理,兼顾差异需求。为推动养犬管理全面覆盖,《规定》规定全市按照禁养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明确了划定禁养区和严格管理区具体范围、确定烈性犬只名录的主体以及相应的程序。禁养区内不得出售、饲养任何犬只;严格管理区内不得出售、饲养烈性犬只,但因犬只免疫、登记、诊疗、收容等正当事由的除外。个人养犬的,以固定居住场所为单位,在严格管理区内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非烈性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同时,对《规定》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严格管理区内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只,以及犬只繁育的幼犬作出处理规定,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三)建立免疫登记,强化源头管控。全市范围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免疫接种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通过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为符合条件的犬只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植入电子识别标识;犬牌和电子识别标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我市连续停留时间超过三十日的,根据犬只是否已办理养犬登记,规定限期办理备案或者养犬登记。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各有关部门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信息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治理和规范,对占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束犬链(绳)牵领或者装入犬笼,为犬只佩戴犬牌,即时清理排泄物并主动避让行人;在楼道、电梯等人员密集区域应当收紧束犬链、佩戴嘴套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同意。饲养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确需外出应当装入犬笼或者佩戴嘴套。公民正在受到犬只伤害时可采取必要防卫措施;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并依法承担责任。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导听犬等服务犬只,不受本规定分区域管理、禁入场所以及乘坐交通工具的限制,但携带服务犬只外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五)划定活动区域,平衡多元诉求。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结合我市实际,规定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以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我市向社会公布的禁养区。其他单位和场所的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或者说明,并履行劝阻职责;允许犬只进入的,应当做好安全警示和保障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开设非烈性犬只的活动区域,并公示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信息。
(六)完善收容处置,规范后续管理。流浪犬只的处置是养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犬只收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给予经费保障。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自建、联建等方式提供犬只收容场所,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无害化处理场所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明确无主犬只尸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收容犬只的处置程序。同时,对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等相关经营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
(七)设定法律责任,确保执行效力。为保障法规有效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置了处罚衔接与综合执法衔接。针对违反分区域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办理养犬登记,犬只伤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等突出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了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犬只、禁止养犬等多层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与上位法的处罚规定相衔接,明确对于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只或者致使烈性犬只伤害他人的,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