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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4月8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2024年11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市在人口结构变化、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现了新态势、新情况,加快基础教育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已经成为我市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面临着基础教育供需不平衡、教育用地保障不到位、相关配套建设不同步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规章《三亚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亚市城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管理办法》,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相关规定已不符合规划编制实际,急需涵盖面更广、体系性更强、效力层级更高的制度保障。《条例》的出台,为推进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顶层设计,对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界定教育设施范畴,建立立体化责任体系。《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及我市相关规划和发展实际,以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范畴和类别,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对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和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的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其他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概括性规定。
(二)创新规划衔接机制,强化教育规划科学支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的主体、要求和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发展布局规划应当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空间布局、建设数量、办学规模等内容;对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专项规划的主体和要求作出规定,明确用地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具体落实发展布局规划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需求。此外,还对发展布局规划和用地布局专项规划的评估进行了规定。
(三)充分预留教育用地,对学位紧张区域作特别规定。规定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用地布局专项规划充分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确保生均用地面积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调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储备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控,明确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以及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原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针对中心城区教育资源超负荷运作的问题,规定对学位紧张区域进行城市更新的,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教育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上限。
(四)严控全周期建设标准,筑牢质量安全底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提出并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等方面的职责,强调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要求综合运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有偿置换等方式优先统筹解决在用在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对征收校舍、场地和就近调整、重建作出规定,并明确校舍、设施和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范围内临时建设活动、周边规划建设活动及交通安全提出明确要求。
(五)建立签订配建协议机制,规范建设移交流程。规定新建居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纳入供地方案,并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具体标准、建设时序、验收、移交等事项。规定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配建协议约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从同步建设、信息公示、竣工验收、移交接收、管理维护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和建设单位义务。
(六)细化法律责任规定,筑牢法规实施防火墙。对负有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强调,对临时建设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设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