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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3月22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一是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安全保障更高要求的需要。当前,我市聚焦打造“六个标杆”、建设“六个三亚”,加快推进自贸港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不断优化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对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电梯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出台《规定》,有利于构建与高水平自贸港相适应的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平安建设。
二是细化和补充上位法关于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们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综合性法律法规,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专门规定比较少,也比较原则,难以满足电梯安全管理的实践需求。出台《规定》,有利于根据我市实际细化和补充相关上位法规定,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解决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市电梯保有量约2.2万台,且在快速增加,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如电梯安全主体责任难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难、不文明乘梯现象多等,人民群众对电梯立法呼声很高。国内不少城市已开展电梯立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市作为开放程度更高的自贸港旅游城市,缺乏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与其发展需求不匹配。出台《规定》,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切实解决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七条,突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针对具体问题“量身定制”,尽量不重复照抄上位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适用范围,厘清工作职责。一是根据我市电梯行业实际,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即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电梯的设计、制造、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二是根据我市行政管理实际,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村(居)民委员会的配合协助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特别规定了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的相关职责。三是根据我市行业协会实际,明确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具体职责。
(二)明确配置要求,强化源头治理。一是强调电梯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功能,并要求人流密集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二是鼓励乘客电梯配备或者加装电梯运行远程监测装置、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备用电源、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三是鼓励建设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与通信运营企业协同配合,实现乘客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并要求科技工业信息化等部门采取措施推进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四是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单独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三)具化施工规范,推动更新加装。一是强调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规定受委托单位不得违法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相关业务,并从施工前、施工时、竣工验收后等各环节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参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承担予以明确,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费用筹措机制。三是根据我市实际,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程序、费用来源和筹措方式,规定以与加装电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所在单元、幢或者小区为主体提出申请,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筹措费用,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四)明确各方义务,夯实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和具体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时的特殊义务,要求电梯使用单位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二是规定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重点列明乘客的十一项禁止行为。三是强调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实施,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电梯,并重点列明十一项具体义务。四是明确电梯检验和自行检测的主体要求、工作规范,强调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本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自行检测服务。五是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有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依托信息技术,规范救援处置。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平台组织、指挥、协调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和支持平台运行。二是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平台的调度指令,被救援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响应调度指令的,平台可以就近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三是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四是根据我市实际,对社会力量参与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予以鼓励和引导。
(六)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列明的六类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加大抽查比例,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二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通过平台采集、统计、分析、发布电梯安全信息,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向平台上传电梯安全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有关部门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七)科学设定罚则,促进执法衔接。一是针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等违法行为,重申和强调上位法的处罚规定。二是针对建设单位选用的电梯不符合选型配置有关要求,受委托单位违法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相关业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确保电梯装置有效,乘客拆除、破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电梯检验机构在本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自行检测服务等违法行为,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参照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设定相应罚则。三是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结合新出台的《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明确规定:“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规定设定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相关违法行为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业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因其他情形发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