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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日前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不断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持续改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深入推进,连续两年在全省健康城市建设考核评价中荣获第一名,连续两年被全国爱卫办评为海南省健康城市建设样板城市。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文出现了与上位法以及相关政策新规相冲突的情况,我市成功入选“无废城市”建设名单也对禁塑、生活垃圾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机构改革也导致《办法》规定的部分单位职责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对《办法》进行修改,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完善新形势下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有关要求;有利于体现法制统一,使《办法》与《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协调一致;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全面控烟工作和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我市爱国卫生治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无废城市”建设与爱国卫生工作融合。一是对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相关设施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二是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进行了强调,对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提出了要求。三是对市、区人民政府加大落实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提出了要求,对建立重点区域常态化清塑机制进行了明确。
(二)进一步推动落实全面控烟工作。根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共场所控烟方面的有关规定。一是增加了关于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的规定。二是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三是增加了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规定。
(三)增加了关于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保障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达标,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还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作出了规定。
(四)对相关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及相应罚则进行了修改。一是对不履行闲置空地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导致闲置空地环境卫生不达标的罚款幅度进行了调整。二是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罚款幅度进行了修改,并调整了相关义务性规范的表述。三是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罚款幅度进行了修改,并调整了相关禁止性规范的表述。四是对个人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进行了区分,细化了处罚标准。五是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与上位法重复的罚则以及没有上位法依据的罚则。六是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五)对有关部门的名称及职责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将相关罚则中的处罚主体统一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二是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实际,对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责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