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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依法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积极开展与自贸区(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和立法调研工作,努力推动与自贸区(港)建设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建设。
二、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适度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规草案;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与法工委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承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相关事务。
四、组织开展法规解释、答复、宣传等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草案,承办法规实施有关问题咨询的答复工作, 负责地方性法规的编印等工作。
五、适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六、负责联系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等单位的立法工作,指导市政府开展地方规章的清理工作。
七、负责联系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城郊法院、市城郊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等单位,掌握联系单位的工作情况,并开展有关的监督工作。
八、对市人民政府及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与法工委职责有关的议案开展调研、初审等,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并起草有关的决议、决定。
十、督促办理与法工委职责有关的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
十一、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与法工委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十二、配合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外地人大常委会来本市开展的与法工委职责有关的调研、执法检查和视察等工作。
十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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