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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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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9:40 法工委

2020527日三亚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20251029日三亚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法规项目实行专门成立的、人员相对稳定的工作专班制,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审议工作。

法规修改决定草案、废止决定草案或者拟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单一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可以自行起草。

第四条  工作专班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或者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分管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法规草案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

工作专班成员一般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政府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吸收法规草案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市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  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的重要法规工作专班实行“双组长制”,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或者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分管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副主任,与市政府分管或者联系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副市长共同担任组长。

第六条  实行工作专班“双组长制”的立法项目以及各立法项目工作专班组长人选,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年度立法计划时确定。担任组长的市政府分管或者联系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副市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政府法规草案起草部门应在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定后将各立法项目工作专班成员名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定后负责落实各立法项目工作专班成立事宜,拟定成立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实行“双组长制”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

第八条工作专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调研、组织研讨等方式,做好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工作;

及时协调解决法规重要制度设计和重大问题,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必要时提请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将重大利益调整和争议问题解决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

(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根据需要列席旁听,协助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

工作专班职责自成立之日起至法规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

第九条办法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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