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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在市人大常委会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委会党组主要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中共三亚市委提名、由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名单;向市委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有关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等事宜。
(五)党组工作和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问题。
第二条 党组建立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以下事项应当列入党组会议议程集体讨论决策:
(一)拟请示市委的重要人事事项;重要机构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事项;
(二)机关党组上报的重大项目安排请示;
(三)省委巡视整改、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四)讨论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及报市委的请示;
(五)讨论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六)讨论确定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法规项目,讨论协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审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点、难点的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满意度测评和专项工作评议方案;
(八)研究确定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选题及工作分工,协调督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十)讨论研究人大领域改革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改革举措,审定相关文件;
(十一)讨论研究市区人大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及相关重大问题;
(十二)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关于机关建设的重要情况汇报;
(十三)机关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十四)讨论审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十五)其他需经党组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的,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不是党组成员的常委会班子成员固定列席党组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商相关单位提出建议,经常委会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议题可以在会前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党组副书记请假。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
第八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党组会议在讨论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 党组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组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党组秘书须在党组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必要时,党组会议的决定以党组文件的形式印发,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凡属党组议事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和维护党组会议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研究;在党组没有重新研究作出决定前,必须坚持按照原决定执行,且不能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组副书记代行职责。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2次。
第十四条 党组秘书由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担任,并兼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