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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与三亚市政府关于立法沟通协调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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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17:0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了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与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每9月,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应当分别成立立法计划工作专班,开展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征集、调研、论证等工作,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初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二、每11月,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市政府市长各带立法计划工作专班就初步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对接会商。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遵循急需先立、科学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商定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接安排相关事宜。

三、市人大常委会法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根据上述会商意见,起草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按程序报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四、审议项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当及时组织市政府起草部门、司法和相关单位,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初审的市人大有关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初审专委工委)的副主任应当及时组织初审委工、法工委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在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法规草案前,人大常委会分管初审专委工委的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当协商对接,确定法规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重大措施等。

市政府起草部门、司法应当重点围绕人大常委会分管初审专委工委的副主任和政府分管副市长商定的意见进行调研论证,起草和审查法规草案,切实增强法规草案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市政府起草部门组织调研论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初审专委工委和法工委参加。

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初审委工和法工委参加。

六、初审委工审议或者审查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时,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由政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以依照《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建议政府修改完善后人大常委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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