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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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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17:00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工作法治三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基础和着力点,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各级国家机关具体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的重要方式,是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和文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对于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合法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通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存在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保证中央令行禁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落实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主体,是备案审查过程的“总枢纽”和“总协调”,不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或者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不力,对于人大常委会来说就是失职。

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大常委会(以下合称制定机关)形成“有机构管事、有专人落实”的备案审查工作局面,推动我市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以审查全覆盖实现监督全覆盖,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存在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为三亚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打造标杆提供法治保障。

持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一)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工委)应当于每年12月向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接收、报送备案的情况,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市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专委工委)应当向法工委提供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

健全沟通协调与衔接联动机制。法工委应当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汇总、统计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数据,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维护,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各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同时加强市委、市政府负责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统一审查标准,保持衔接联动

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应当充分运用沟通、约谈、函询、通报以及必要时按程序向市委报告等方式,督促制定机关履行报送备案职责、落实审查处理意见。对于制定机关迟报、漏报规范性文件的,法工委应当适时予以通报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建议制定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的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可以发函督促或者约谈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四)健全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机制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建立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机制,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担任咨询专家,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参考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

(一)关于报送备案的范围和要求

1.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条例》规定的报送备案范围、程序、相关格式标准和时间要求,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职责,做到不迟报、不漏报。每年1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2.法工委收到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开展形式审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收到退回指令后应当按照要求完善材料重新报送备案。

3.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格式标准和时间要求,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送至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关于审查责任的分工和落实

1.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除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外,还应当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开展依申请审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法工委接收、登记。

2.法工委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依法进行审查,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委工委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审查。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3.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开展审查工作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反馈意见或者提供材料,也可以根据需要与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进行沟通,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4.规范性文件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涉及法律、法规作出重要修改的,或者在开展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可以进行专项审查。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应当开展专项审查。

(三)关于审查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1.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应当准确把握《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有关专委工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应当征求法工委的意见,法工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委工委的意见,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同意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4.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未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或者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5.法工委、有关专委工委在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进行反馈,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本实施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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