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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安排,为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以下简称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专项报告工作,4月至6月,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晓的带领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法工委委员的参与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市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在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关于我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我市检察机关及法院、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部门进行了座谈交流,并重点了解了部分典型案例的办理过程及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两级检察院始终围绕服务保障“国之大者”,紧盯党委政府关注、民生关切的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加大办案力度,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宽严相济,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020年以来,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8件147人,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55人;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66件486人,提起公诉209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超过89.5%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种林木40余万株、恢复农用地150余亩、增殖放流野生动物220余只。2021年办理的“2·04”跨省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依法提起公诉26人,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到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表彰。
(二)以案促治,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2020年以来,市两级检察院立案办理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91件,占全部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50.8%,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00份,提起公益诉讼9件,获评最高检、省检察院优秀或典型案例11件。如,制发检察建议推进我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凤凰岛、西岛等海域环境破坏以及后海湾矿山等修复治理问题的监管,加大对未经批准进入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乱象的整治;三亚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侵占自然保护区案,创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最高赔偿记录,入选最高检“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典型案例”。
(三)多方协同,凝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通过“河湖长+检察长”“林长+公安局长+检察长”等机制,深化执法司法跨部门信息共享、协作联动,落实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加入琼粤桂三省红树林湿地保护及琼粤桂闽四省中华白海豚保护检察联盟,推动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资源保护问题;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办理环境资源保护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1件,推动有关部门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通过微信公众号“随手拍”举报平台,邀请“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聘请蓝丝带成员为公益诉讼联络员等方式,扩展线索收集渠道。
(四)多措并举,提升环境资源保护履职能力。坚决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一体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能;聚焦海洋生态保护,挂牌成立海棠湾海洋检察室,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心;力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作,监督立案5件,提出纠正违法13件;深入推进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市检察院投用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市城郊检察院建成电子证据智审中心,与海南空天研究院协作推进卫星遥感技术在生态检察领域的应用。
二、存在问题
(一)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市两级检察院人才队伍建设和内部协作配合仍需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检察职能融合履职不够充分。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罪名适用不均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等7个罪名适用基本处于空白;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平均办案时间较长;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方面的检察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方面的检察监督案件数量少、成案率低。
(二)公益诉讼案件质效有待提高。市两级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精准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如,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在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之间多次调整,检察机关在确定检察建议对象时存在对部门职责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和履职情况以及执法部门的后续执法情况跟踪问效不够,通过公益诉讼推动解决相关重点行业及社会焦点问题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公益诉讼案件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恢复性补救措施可操作性不强、替代性种植方案多为经济林木未优先选择本土植物资源以及执行难等问题。
(三)执法司法衔接配合不够顺畅。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运行有待进一步深化落实。如,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存在数量少、质量低、不及时等问题,不少案件证据转换难、后续侦办难;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不诉率偏高,办案人员反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立案标准、证据固定、情节认定等方面认识不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刚刚起步,由于业务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职责边界不清、协调机制不顺等问题,互相推诿导致的“有案难移”现象一定程度仍然存在。
(四)社会支持工作机制仍需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往往呈现地点偏僻、时间隐蔽、违法犯罪成本低等特点,需要全民参与、群防群管,构建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的环境资源保护机制。然而,我市环境资源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还不够充分,有能力、有资格、有意愿参与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基本没有;环境资源领域群众反映的违法线索不多,一些群众仍然固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我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总量的62.8%。
三、意见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海南要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市两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锚定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定位,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推进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
(一)深化一体履职,推动环境资源保护检察职能融合发展。一是持续推进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和协同办理机制,不断扩大“刑事+公益诉讼等”多重监督的叠加效应;二是通过加大政治素质、业务素能培训,创新检察技术应用,建立环境资源办案团队、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持续深化履职能力建设;三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促进解决案件移送周期长、立案监督薄弱等方面的作用,加大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力度,不断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四是加大对刑事审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加强类案分析、开展专项监督,从依申请和依职权两个方向,拓展环境资源保护检察监督空间。
(二)提升办案质效,充分释放公益诉讼检察社会治理效能。一是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了解,提高立案及调查、磋商、诉前检察建议工作的精准性;二是持续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跟踪回访工作,加强与纪委监委的联系沟通和办案协作,必要时通过监督案件线索移送,预防和纠治我市环境资源领域可能存在的作风及腐败问题;三是紧扣环境资源保护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大线索分析研判,加强与党委、人大的汇报沟通,更加主动融入和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四是推进快检实验室实际运作,加大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力度,通过瑕疵证据补正、关键证据补强,精准提出公益诉讼请求;五是因地制宜,加强环境资源修复方案差异性和多样化研究,充分考虑我市本土化生态特色;六是通过及时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精准追加民事公益诉讼共同侵权主体、加强涉案生态修复资金管理等措施,推进涉案环境资源得到有效修复。
(三)强化协作配合,积极推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落实落地。一是对照省检察院与省各有关单位会签的18份协作机制文件,加强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推进联合执法、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常态化;二是优化检察机关内部分工,明确正向、反向衔接工作牵头部门,积极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加强外部协调工作;三是健全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同堂培训机制,通过联合编制证据指引、会签联席会议纪要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证据标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四是持续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政法大数据平台建设,打通行政执法、公安、检察三方数据通道,深化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信息共享;五是推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理顺权责清单,明确环境资源保护监管和执法职责边界,构建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四)加大法治宣传,完善环境资源领域社会支持工作机制。一是常态化开展“带案下基层”“送法进乡村”等普法活动,通过将“普法课堂”搬至田间地头、家庭院落,强化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诉源治理的效果;二是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公益志愿者、环境观察员队伍建设,营造全民群防群管的社会氛围;三是推进环境资源领域司法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大对环境资源社会公益组织的培育、引导和支持;四是通过建立生态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环境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从相关部门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方式,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智慧借助机制;五是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环境资源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推进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增强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协同效能,为我市奋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标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