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首页>动态要闻>公示公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创新年”创新成果公示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务活动租车管理规定

【字体: 打印
2022-05-06 20:5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办公室公务活动车辆租用行为,优化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发〔201872号)、《三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三办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人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公务租车,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租用或固定租用。租车费用必须年初纳入预算,包干使用,超出预算后不得报销费用,确保车改后公务交通经费低于车改前公务交通经费支出总额。

第三条  行政科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其它各工委科(室)配合行政科做好公务活动租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人员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包干中解决。到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在现有调研、考察、接待、冬休任务、机要通信及应急保障用车仍无法保障开展以下工作的,可租用社会车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省级或市级开展的大型活动、集体公务活动;

(二)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要会议;

(三)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学习、党建、群团、工会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四)开展考察调研、下乡、检查督查等工作;

(五)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

)其他确有必要的重要公务活动。

第五条  各工委科(室)应通过市海南公车信息化平台调派或租用车辆。行政科应优先调派自有车辆,自有车辆不能保障的,选择社会租车公司提供车辆服务。

第六条  公务活动租用社会租车公司的车辆应车况好、证照全、技术优,确保安全。租赁车辆应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配备标准的适用车型,不得租用进口或豪华车。

第七条租赁合同或协议需明确租赁方式(包括司机、加油、过路等费用的明确)、权利义务、收费标准、支付结算、安全保障等内容。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公务用车租赁由用车各工委科室填写《市人大办公室租车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由行政科对接租赁公司派车。

第九条 用车工委科室需解除当次租车服务的,应在约定派车半日前告知行政事务科

第十条 用车期间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改变的,需及时向行政科报告情况,待租赁完成后补办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文明行驶、安全行驶,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  各工委科室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分别选择相应车型:

(一)4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轿车;

(二)5 人(含)以上、7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租赁商务车;

(三)8(含)以上的公务活动根据人数情况租赁相应的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

行政科依据租车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并联系租车公司租赁车辆。

第十三条  行政科按照“一事一结”原则,各工委科室填写的需租车相关文件如方案或通知等、市人大办公室租车申请表租车合同或协议和租车公司发票等相关凭证报销各工委科室公务活动租车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三亚市人大办公室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