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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自贸港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自身建设,规范各工委委员资格条件、产生程序和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工委委员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委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公民,在三亚市辖区内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热心人大工作,积极参加工委组织的活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讲诚信,无不良从业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为各工委开展工作出谋献策,提出工作意见。
(三)工委委员人选从与本工委业务相关的党群部门、企事业单位、新社会组织或人大代表中产生,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的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不得担任工委委员职务。
第三条 工委委员初步人选,由各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提出,报分管常委会领导同意后,会同选任联工作室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选任联工作室对考察人选进行审核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工委委员任职议案,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委会会议任命。
工委委员的任期与每届市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第四条 工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工委会议,参加审议本工委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
(三)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委组织的学习培训、外出考察;
(四)获得依法执行工委委员职务所需的信息和有关保障;
(五)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罢免;
(六)申请辞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工委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二)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落实工委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按时出席工委会议,认真审议和表决各项议题。审议时,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审议水平;
(四)积极参加本工委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不得借执行工委委员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或利用工委委员职权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工委委员应当根据本工委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行委员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工委会议等活动。
各工委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等活动举行前,将时间、议程等事项,事先告知工委委员。
第七条 工委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工委委员应当参加。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活动离开本市;
(二)参加中央、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或全市性重大活动;
(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工委委员除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外,其他因故请假,由本工委审批。
第八条 各工委对本工委委员履职负有服务、指导、管理的责任。
第九条 工委委员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工委的经费预算。
第十条 各工委应当建立本工委委员履职档案,加强服务和管理。各工委办公室对工委委员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参加活动的情况要进行记录、统计,作为年终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工委提出免职建议,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劝其辞去工委委员职务,如其本人拒不辞职,可启动免职程序:
(一)参加工委会议不积极发言、不能提出建议意见,一年内在一半以上的工委会议上不作发言或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约谈后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工委会议或参加活动,约谈后不改正的;
(三)履职能力较弱的;
(四)发生违法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工委委员职务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工作的;
(六)出现其他不宜担任工委委员职务情形的。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各工委会同选任联工作室对工委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填写《工委委员年度履职考核表》。根据考核结果,由各工委提出工委委员调整意见,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交选任联工作室汇总,选任联工作室向主任会议提出工委委员调整建议,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各工委应于工委委员履职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工委委员履职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