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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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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15:4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印章的管理与保管

1.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共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钢印以及电子公章密钥由办公室保密室负责管理和保管。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签章由保密室负责人管理和保管,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章由办公室行政科负责人管理和保管。

3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印章由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管理并明确专人保管。

4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机关各党支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工会财务专用章、工会主席签章)印章由该组织负责人管理并由专人保管。

5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行政科负责人管理和保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要严加管理并由专人保管,存放印章处须随时上锁;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以免遗失。如有保管不善、私盖印章、滥盖印章,将追究印章管理和保管人员的责任。

二、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1刻制印章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类印章的制发、收回、销毁等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承办。

2启用新章、废弃旧章,应按印章管理权限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启用新章的通知,新印章应清晰完整以红色标识印样。

3若人大机关机构发生变动,由办公室将相关印章及时收回,送档案室封存。

三、用印批准权限

1公文用印按公文审批权限办理,凡需加盖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的,须经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审批;凡需加盖中共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的,须经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批;

2凡需加盖中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印章的,须经机关党组书记(或指定授权人)审批;

3凡需加盖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须经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批;

4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印章的使用,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印章的使用

1使用各类印章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印范围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2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管理要坚持原则,妥善保管,严禁空白用印。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或他人代盖印章。

3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用印时,必须同时盖在落款处和公函与存根连接线上。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跨月。

4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各类印章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摘要、批准人、盖章人及承办人等事项。

5.电子印章的使用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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