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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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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16:40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督促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通过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参加有关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参加“两站一点”(即大社区人大工作站、代表联络站和代表联系点)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认为需要及时了解或马上反映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予以答复或解决的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约见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专委、工委以及各区人大常委会参与实施。

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主要是

(一)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情况;

(五)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条 代表不能对以下事项提出约见:

(一)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监察程序、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

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内容。

条 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提出约见申请。约见申请应当实事求是、主题明确,简明扼要,明确约见对象、约见理由以及相关的建议、意见等

代表在提出约见申请以前,应当就约见内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在接到代表的约见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

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约见申请的代表作出说明。非联名提出约见申请的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除约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见活动可以向社会公开。

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地点可以安排在市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大社区人大工作站、代表联络工作站代表联系点、被约见人单位或者约见内容涉及问题的现场。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民参加。

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同时约见市区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负责组织。

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照约定时间参加约见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或者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自接到约见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其相关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和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答复或者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责令有关国家机关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和答复,并跟踪督办。

第十条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拖延、推诿和回避代表约见的,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相应问责程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约见活动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选择部分约见活动典型案例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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