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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三章 评议调查
第四章 集中评议
第五章 评议意见落实
第六章 评议情况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刚性和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形式。
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评议,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领导,相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应当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有计划地确定评议内容。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落实审议意见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八)“一府一委两院”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九)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议题,特别情况,也可以在当年提出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议题。
“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评议的建议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每年十一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各方提出的建议议题,提出年度专项工作评议议题草案,并征求“一府一委两院”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评议调查
第九条 负责工作评议具体工作的有关专委工委应当在实施工作评议2个月前提出工作方案,经专项工作组组长审核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对象、程序和方式等。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专项评议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和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评议议题、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所评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专项工作评议议题和实施方案,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相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中确定,也可邀请人大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评议调查组要先行做好调查研究,采取听汇报、约见询问、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和视察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被评议单位及其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一个月前,评议调查组将专项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交给被评议单位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予以回应。
第十五条 被评议单位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评议调查组征求意见。评议调查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的五个工作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集中评议
第十六条 集中评议主要议程如下: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进行分组评议;
(四)开展满意度测评;
(五)会议主持人对评议情况进行点评;
(六)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七条 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应当到会发表意见,也可书面发言。
第十八条 对被评议的专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特殊情况下,评议也可以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
第五章 评议意见落实
第十九条 测评结束后,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集中评议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评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评议意见或者决议以书面形式交被测评单位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在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票数在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上(不含)的,此项工作评议通过。被测评单位应当在接到评议意见或决议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满意票数在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下(含)的,此项工作评议未通过。被测评单位应当在接到评议意见或者决议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仍在实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0%以下(含)的,市人大常委会报市委同意后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并向市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章 评议情况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专项工作评议结果(含得票数)向市委报告,并向“一府一委两院”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专项工作评议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