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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接受辞职、免职、撤职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表决事项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条 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
第五条 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照《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