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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撤销杜鹏辉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海棠湾人民法庭庭长的要求(三中法议案〔2016〕9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认为,杜鹏辉在担任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海棠湾人民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和虚报误餐补助、报销办公经费30096元归个人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此,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撤销杜鹏辉海棠湾人民法庭庭长职务的意见》(三城法组〔2016〕23号),决定撤销杜鹏辉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海棠湾人民法庭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