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首页>会议信息>常委会会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鲍剑辞去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请求的决定

【字体: 打印
2015-08-24 16:12
          (2015年8月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三亚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鲍剑同志辞去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