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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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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09:14

2017年12月7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条 本次会议选举三亚市出席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4名,其中省提名名额为4名,本市名额为20名。

第四条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候人名额依照《选举法》规定,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即正式候选人名额为29名(含差额5名)。

第五条 本次会议选举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第三条规定的应选名额。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由主席团负责书面向代表介绍情况;1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人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向主席团提出,由主席团将《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印发全体代表。

大会主席团把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等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预选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六条 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17:30时。《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为有效。

联名提名候选人的代表,可以是同一代表团的代表,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的代表数中不包括被提名者本人。

联名提名的代表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应填写《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撤回。

如果联名的代表中有人向大会主席团要求撤回提名,坚持提名的代表已不足法律规定的人数,经大会主席团确认后,该项联名提名无效。

被提名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主席团应将情况向提名的代表说明,被提名人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第八条 本次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负责印制。候选人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省提名的除外),经过预选的以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为序排列。

第九条 填写选票一律用会议发的专用笔,涂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票面要清洁。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长方形框涂黑;反对的,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涂黑;弃权的,不涂任何符号。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必须先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反对,即先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涂黑,然后在“另选人姓名”

栏的长方形大框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每个长方形大框内只

能填写1名另选人姓名,另选人姓名辨认不清的视为无效。弃

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十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人数和另选人的人数相加,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本次选举采用电子智能票箱计票系统计票。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改由人工计票。

第十二条 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

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从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清点到会人

数、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

第十三条 选举会场共设3台电子智能票箱。代表按座区分

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前,由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投票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清

点选票结果。根据清点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

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再由执行主席指定总监票人,向大会宣读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确定是否进行另行选举。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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