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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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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16:41

2017年1月19日在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  庆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主要工作

 

    2016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上级法院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为推动“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共受理各类案件21396件,办结20274件,同比分别上升29.46%和29.05%。其中,中院受理各类案件4475件,办结4221件,同比分别上升52.00%和47.95%;城郊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6921件,办结16053件,同比分别上升24.57%和24.86%。

    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266件,审结1188件,判决生效刑事被告人1285名,同比分别上升16.04%、15.68%和9.36%。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114人。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审结一审抢劫、抢夺、盗窃犯罪案件273件387人。积极参与“全省禁毒三年大会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涉毒犯罪分子,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75件395人。按照“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28件28人。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处理,判处非监禁刑1154人。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对象网上公示制度,认真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对涉及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共办结减刑案件801件,其中裁定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119件。

    健全刑事审判机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2、疑罪从无3、非法证据排除4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推动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共通知证人出庭作证7人次,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2件,依法宣告无罪1人。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5,促进量刑公正,共适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案件909件。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依法为56名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为2名重病被告人安排医护人员全程看护。坚持利益补救和矛盾化解原则,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9件,其中调解、撤诉12件。

    二、妥处民事纠纷,促进和谐发展

    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2727件,审结11957件,结案标的额48.6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3.77%、23.50%和39.55%。

    积极调节民事关系。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2018件,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倡导公序良俗。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等涉农案件232件,注重法律释明,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障农民生活和经营财产权益。妥善审理劳动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248件,注意把握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判、快执,共为263名农民工追回欠薪475.6万元。妥善审理涉军案件17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依法规范经济秩序。认真审理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建设工程等涉房地产纠纷案件3436件,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规失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审理金融、消费等领域纠纷案件368件,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认真审理企业破产、公司清算、股东权益转让等纠纷案件68件,引导落后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保障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认真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2件,贯彻平等保护原则,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切实保障创新发展。连续四年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认真总结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6经验,妥善审理热带高效农业、信息技术、网络侵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案件35件,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着力调处矛盾纠纷。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将调解工作贯穿民事审判各环节,并适时向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律师等第三方借力,成功调解一批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全年民事案件共调解、撤诉5047件,调撤率为42.21%。在立案大厅设置调解专员,诉前化解矛盾纠纷311起,立案后成功调解113件。城郊法院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常态化联络,指导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78起,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11件。

    三、监督支持并重,力促依法行政

    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共受理1207件,审结1088件,同比分别上升141.88%和134.48%。

    不断强化司法审查职责。高度重视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审慎处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征收拆迁、综合执法、土地确权等行政争议,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审结的925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及撤销行政行为90件,占比为9.73%,同比大幅下降15.27个百分点。

    规范办理非诉行政案件7。加强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办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36件,同比下降70.31%,其中裁定准予执行135件。认真落实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办结申请国家赔偿案件3件,其中决定赔偿2件。

    继续加强行政协调工作。健全重大敏感案件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庭前沟通、庭上释明、庭后建议等方式,敦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共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全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共协调撤诉119件,协调撤诉率为12.86%。

    推动落实行政应诉制度8。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解决群众“告官不见官”问题,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全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率达100%。

    四、借力信息技术,破解执行难题

    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154件,办结5001件,结案标的额15.7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8.78%、59.32%和24.17%。

    实现执行财产网络查处。在全面对接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基础上,建成海南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三亚法院终端,实现对被执行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网络查控,基本解决被执行人财产查控难题。全年共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7986件,对查询到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3754次。9月,中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淘宝网上线,共拍卖执行标的物45件,成交13件,平均溢价率为9.11%,节省佣金等费用94万余元,取得了多方共赢的效果。

    强化失信人员信用惩戒。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成果和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使其在融资、置业、消费、出行等方面处处受限。全市法院将760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系统9,有效拦截143人次,其中96名“老赖”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穷尽各种强制执行措施。通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清场等强制执行措施,执结案件770件,执行到位金额3.64亿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共拘留95人、限制出境1人、移送追究拒执罪1人。

    开展执行专项清理活动。组织开展“执行会战”专项活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部署,出台17项具体举措,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组织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清理出历年未支付的执行案款255笔,逐笔核对处理,已核对发放133笔。组织开展财产刑10案件执行专项检查活动,执结财产刑案件483件,追缴违法所得50余万元。

    五、强化诉权保护,推动诉访分离

    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注重保护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

    提升立案服务水平。开展立案登记制11改革“回头看”,推进立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继续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二维码”案件信息查询系统12,推广“12368”诉讼服务热线,拓展诉讼服务平台功能,健全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工作机制,使诉讼服务的便民性得到质的提升。全市法院当场登记立案14616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达86.5%。

    强化审判监督工作。坚持诉访分离13,降低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门槛,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启动再审,共办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71件,同比下降35.45%,其中裁定再审1件。坚持依法纠错,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共审结再审案件21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4件。

    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坚决落实省高院2015年修订完善的五项信访制度14,重点推进网上办信访和远程视频接访,将涉诉信访导入申诉法律程序,对已穷尽法律程序的信访事项依法报请终结15。全年共接待来访327人次,处理来信216件,办理批转件96件,同比分别下降41.08%、21.74%和43.55%。落实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代理制度16,保障信访群众依法行使申诉权,由律师代理的2件申诉案件已化解完毕。

    六、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工作大局

    全市法院不忘初心,牢记宗旨,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主动服务工作大局,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认真落实便民举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工作,为180件案件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327.9万元,向81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和信访案件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61.1万元。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力求“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城郊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64.43%和68.74%。与旅游、交通、劳动等部门协调联动,开展巡回审判556次,审结案件771件。建立网上受理律师投诉平台,完善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和反馈机制,切实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

    极力打造法治名片。健全旅游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节假日期间派员进驻市民游客中心和主要旅游景点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调处案件,平时安排旅游巡回审判车沿东、西两线巡回审判,形成“一心、两线、八点”的常态化运行模式,实现全覆盖、全天候处理旅游纠纷,受理的旅游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159件下降至2016年的1件。旅游巡回法庭得到孟建柱、周强等中央领导同志的点赞,并受邀在第十五届全国旅游质量监督互动协作会议上交流经验,已成为三亚一张靓丽的法治名片。

    主动服务发展大局。继续落实《三亚市法院为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大力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及时审理和执行涉重点项目案件200余件,协助处置“森林半岛”、“半山半岛”等重点项目引发的法律纠纷。审慎处理因征收、拆违引发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主动沟通协调,严格依法裁判,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组织人员对违法建设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向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意见,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推动纠纷多元化解。5月,中院向市委呈报了《关于推进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7改革工作的报告》,时任市委书记张琦作出重要批示。8月,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市两级法院完成了《三亚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创新项目计划书》,提出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和相关配套体系。9月,城郊法院确定以旅游、家事、交通事故、物业服务、劳动争议等五类案件为突破口,从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中聘请调解员,构建网格化大调解格局。11月,城郊法院率先从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律师中选聘了10名调解员,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平台。该基础平台运作一个多月,已调解案件99件,调解成功率达22%。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落实判前社会调查、判后回访帮教、轻罪记录封存18等制度,判处未成年被告人41名。聚焦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8件。对近年来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毒品案件、房地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发布审判白皮书19或案件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认真落实“七五”普法工作要求,组织法官开展“法律六进”20活动20余次,以案说法,促进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七、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审判管理

    全市法院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切实加强审判管理,着力完善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机制。

    继续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深化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原则上全部由主审法官担任案件审判长并签发法律文书。将院、庭长和非审判执行部门法官编入合议庭办案,并合理确定办案指标,全年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共主办案件12831件,参审案件9362件,同比分别上升52.86%和30.19%,院、庭长办案已成为常态。坚持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全年市两级法院共召开法官会议15次,讨论案件404件。大幅缩减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严格控制案件上会比例,全年市两级法院审委会共讨论案件49件,同比减少76.25%。健全诚信诉讼制度,督促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12月,中院依法对一名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当事人罚款3000元,并创造性地在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寄语”,从情、理和社会道德的角度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告诫和劝导,不仅维护了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而且彰显了法官的情怀、责任和担当。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试点。3月,城郊法院启动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试点,重点推进执行警务化和执行信息化。在执行局增配执行司法警察,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司法警察“1:1:1:1”的结构配置,实现了法官主导下的执行工作警务化,增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大力推进执行办案、执行指挥、执行公开信息化建设,初步形成具备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等功能的执行办案和执行指挥系统。7月,城郊法院在组织强制执行清场时,由三级法院联合指挥,多部门联动协作,并首次启用“无人机”全程监拍,取得良好效果。12月,中院执行警务化改革开始推进。

    启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6月,城郊法院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在原执行二庭的基础上筹建家事审判庭,从审判机构、审判团队、审判程序、审判场所、社会相关辅助资源“五个专门化”入手,探索家事纠纷案件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试点半年来,城郊法院共受理家事纠纷案件100件,审结90件,其中调解、撤诉51件,调撤率达56.79%。为指导和配合城郊法院的试点工作,中院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专门负责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按照省高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21的要求,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增选、调整和培训工作,将人民陪审员从61名增至129名,达到了城郊法院入额法官的2.3倍。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尽可能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城郊法院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914件,参审率为11.92%;中院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03件,参审率为13.96%。

    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引导院、庭长进一步明晰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切实转变监督管理方式,从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和把握。推行重大案件裁判文书备阅制,对于重大、复杂、新类型和集团诉讼案件,主审法官在宣判前需将裁判文书报送庭长、院长备阅,庭长、院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出供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参考。依托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案件流程的实时监控和跟踪督办,严格控制审限中止、扣除和延长,防止超审限办案,全市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8.5%。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止干预过问案件的两个规定22,随案发放登记表,遇有干预或过问案件的情况,由办案法官做好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健全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加强对改判、发回重审、当事人投诉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省高院对中院203件案件、中院对城郊法院477件案件进行了评查,确定优秀案件91件、合格案件587件、不合格案件2件。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法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采取月度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为每位法官建立业绩考评档案,并将考评结果与工资收入、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充分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八、狠抓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全市法院坚持以公正廉洁司法为目标,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强化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

    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党建制度,及时完成党员身份核查和党费补缴工作。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落实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制度为基本依托,将从严从实要求贯彻始终,既完成了上级布置的“规定动作”,又结合实际推出了正风肃纪教育、专题知识竞赛等“自选动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干警在职学历教育和各种专项培训,采取专题讲座、以会代训、以老带新、法官庭审观摩、书记员技能竞赛、法警大比武等形式,着力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能力,共组织或参加业务培训班72期1800多人次。加强调研工作,连续四年中标全省法院重点课题和市法学会立项课题,4篇论文获得省级奖励,5篇案例被上级法院采用。继续办好内部刊物,不定期组织文体活动,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

    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坚决落实《海南省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清单(试行)》23,建立健全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通过廉洁司法宣誓、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廉政专题学习等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思想防线。针对省高院第二轮司法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聘请18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坚持谈话制度,对新任领导干部和入额法官提醒谈话128人次,对有违纪苗头的干警诫勉谈话5人次。发挥网络举报站的作用,做好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工作,给予纪律处分1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

    推进基层基础建设。争取各方支持,积极推进市两级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中院新建审判法庭项目主体已封顶,城郊法院审判大楼进入二次装修阶段。在配合推进全省法院15个信息化统建项目的同时,着力抓好新建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设计,力求安全、高端、实用。成立市两级法院主要领导挂帅的法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抓紧推进四个法庭选址重建工作,同时调整充实法庭办案力量,确保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中院各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对口包点指导工作,帮助基层法院解决突出问题,提升案件质量。

    九、深化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全市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深化司法公开。按照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总规要求,继续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当庭公开举证、质证、认证,提高当庭宣判率。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全年符合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达98.7%。推进庭审公开的深度延伸,通过官方微博对4件社会关注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了直播。

    加强司法宣传。坚持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各种载体主动宣传法院工作中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及先进典型事迹。共召开新闻发布会4场,组织采访活动27次,刊发宣传稿件800余篇。邀请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客观报道大东海“8・15”溺亡案24,及时平息社会舆论。加强对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的管理和维护,实现官方微博关注用户2.7万人,官方微信关注用户近千人,其中《兄弟纠纷不惜伪造证据对簿公堂,法官判决附千字寄语劝和25》一文被媒体大量转载和报道,仅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平台上,两天内阅读量就突破10万人次。

    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及时反馈人大代表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完善代表委员联络机制,利用“法院公众开放日”26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参与信访听证183人次。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审结抗诉案件3件,办理检察建议1件,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8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及时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法院努力克服案件持续增长、法官员额不足、辅助力量缺乏、审判保障滞后等多方面的困难,全面完成审判任务,收、结案数和法官人均办案数再创历史新高。2015年司法改革时全市法院共有入额法官96名,现已退休6人、辞职2人、患重病2人,实际在岗办案的入额法官仅有86人,2016年人均办案数达到249件,同比增加71件。队伍建设方面也是硕果累累,共有3个集体、5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其中,城郊法院旅游审判庭荣立集体一等功,黄春英荣获“全国优秀法官”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案件持续快速增长,而第二轮法官遴选工作尚未启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二是人员结构不合理,法官助理和编制内书记员严重缺乏,富余行政人员消化难度大;三是部分法官司法能力不足,担当意识不强,办案质量和效果不尽人意;四是信“访”不信“法”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涉诉信访积案难以化解和终结;五是基础建设进展相对缓慢,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实现科技强院、智慧法院的目标任重道远。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7年工作思路

 

    2017年,全市法院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三亚的平安稳定、和谐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灵活运用到审判工作当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更高要求。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从严、从重、从快惩处涉毒犯罪分子,服务三亚平安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全市中心工作,妥善处理好与民生权益、经济转型、区域开发、环境保护等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加强产权保护,服务三亚经济发展需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三亚社会管理需要。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意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结合三亚法院实际,综合研判审判执行权与监督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科学规范、全程覆盖的审判流程为指引,明晰各级审判组织和各类司法人员的权责界限。深入分析刑事审判思维定势的影响问题,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作用,确保审判的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深入分析案件处理效率与效果问题,积极推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搭建规范高效的诉调对接平台,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

    三是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进一步提升执行到位率。大力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现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诉调对接中心、12368热线等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推进现有审判综合楼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快新建审判楼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增强办公智能化、集约化、高效化,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强化司法公开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以及庭审直播四大平台建设,努力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建设,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强音,努力提升司法公开的服务性、及时性和互动性。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充分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努力实现民主监督的全面、深入和彻底。

    五是强化公正司法意识,狠抓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完善法院人才队伍常规储备,健全审判人员增补机制,强化法官职业保障,进一步提升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切实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坚决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各位代表,全市法院将在市委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扎实工作,忠诚履职,为加快建设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相 关 说 明

 

1.非监禁刑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或者依法适用缓刑、假释等刑事处理措施。

2.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3.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5.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

6.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是指人民法院探索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审理的审判工作机制,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明确要求推进的重点工作。三亚中院从2013年7月起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由民事审判第三庭集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7.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8.行政应诉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首次在总则中以单独条文的形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其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并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必须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9.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0.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

11.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2.“二维码”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是指借力信息化手段,在诉讼服务平台和诉讼文书中加入案件“二维码”,当事人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直接查询案件在各个阶段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开庭日期、结案日期、审理时长等各类详细信息,方便当事人及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13.诉访分离:2013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强调,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总之,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14.五项信访制度:包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实施意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处理及信访督导工作办法(试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实施细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等涉诉信访制度。

15.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案件已经走完法律程序,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缠访缠诉的,启动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受理、不再答复。

16.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代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央政法委于2015年11月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17.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章提出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13日,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18.轻罪记录封存: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在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程中具有历史性意义。其中第275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19.审判白皮书是指人民法院就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重要数据以及法院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

20.“法律六进”是指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开展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自2006年8月起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开展。

21.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广泛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是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民意的重要方式。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确立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基本目标。

22.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案件和内部人员不得打听案情的“两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3.《海南省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清单(试行)》: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后,为了预防法院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种容易诱发的腐败风险,省高院于2015年8月出台《海南省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清单(试行)》。《海南省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清单(试行)》分七章二十九条,明确细化了法官、司法辅助(含政府雇员)、司法行政等三类人员在审判、执行和司法政务权力运行过程中9个关键环节可能出现的83种廉政风险情形,制定了43条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使各类人员均清楚自己的廉政风险所在,有利于各类人员有效履职,也有利于归责追责,从而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24.大东海“8・15”溺亡案:2015年8月15日,重庆游客易某刚一行七人组成家庭旅游团来三亚旅游。17时许,一行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景区,向东沿海边绕过军事管理区隔离带,行至海军度假村前面沙滩。易某刚和妻子杨某梅、女儿在沙滩拍照,侄儿侄女们在海边嬉水。随后侄儿侄女们被海浪卷下海,易某刚下水救人,但被大浪冲开。约17时40分,大东海公司救生员在望台发现海军度假村海域中有人溺水,即赶往现场救援。救生员将易某刚、李某心救起,但侄儿孙某、鞠某坤失踪。易某刚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心无大碍。大东海公司在事发海域不间断搜救,先后将鞠某坤、孙某尸体打捞上岸。

受害人亲属认为大东海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大东海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大东海公司辩称溺水事故发生地并非在其管辖范围内,受害人一行并没有在安全区域内游泳,而是穿过了一段铁栅栏,进入了军事管理区的沙滩,该区域大东海公司无权管理,不应承担责任。

2015年11月,城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易某刚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军事管理区并非游客的旅游之处,且有铁栅栏隔开,但其无视“军事管理区”的警示牌,依然绕过铁栅栏,走出大东海公司管理区域范围,进入军事管理区游玩,发生溺水事故,大东海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杨某梅等人的诉讼请求。

杨某梅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东海旅游景区是三亚对外旅游宣传的一张靓丽名片,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否则应对因其疏忽管理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相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自身过错而造成损害的,也应根据其自身过错责任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易某刚等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到大东海景区沙滩并向东行至景区经营管理范围外的军事管理区,在这段距离内大东海公司设置了众多安全警示标志,提示下海危险,易某刚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注意到大东海景区设置的众多下海危险标识,但没有服从景区管理,并且在其自身不习水性的情况下,不顾下海的危险 ,最终溺水死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大东海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在此沙滩缺口处未派驻专人驻守劝告或设置醒目标识牌,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未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次事故应由易某刚等受害人承担80%的主要责任,大东海公司承担20%的次要责任。2016年8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大东海公司向三名受害人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25.法官判决附千字寄语劝和:2016年12月28日,中院依法对哥哥李某征与弟弟李某广不当得利纠纷案进行终审宣判,判决伪造证据的李某征败诉,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3000元。主审法官创造性地在判决书后附上“法官寄语”,从情、理和社会道德的角度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告诫和劝导。2017年1月9日,李某征主动将青苗补偿费33500元付清给李某广,并到法院交清了3000元罚款。“法官寄语”全文如下:

李家两兄弟:你们好!今天除了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将判决书、决定书送达给你们之外,我们还有几句肺腑之言想和你们说一说。本案争议金额仅仅3万余元,在法官办理的成百上千的案件中,只能算是很小的一件,但是本案又非常的特殊,既存在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行为,又充斥兄弟相争反目成仇的悲哀。作为法官,我们有责任对你们的案件进行裁判,对你们越过司法红线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我们更想暂时抛开冰冷的法条,于情、于理以及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对你们的行为提出两点忠告。

第一,诚实守信是底线,妨害诉讼必受罚。民无信不立,诚信乃做人之本,诚信诉讼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底线不能突破,越线必然受罚。上诉人李某征,你为了赢得官司不择手段,不惜冒着风险伪造多份证据,你的行为干扰诉讼、藐视法律,本应给予严厉处罚。但考虑到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欠缺,庭后又能主动承认错误,并且对案件的处理未造成严重影响,本院最终决定对你从轻处罚。从法官内心来说,处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本意。希望你从中吸取教训,时刻警醒自己,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第二,钱财乃是身外物,千金难买兄弟情。本案主审法官的家乡在安徽省桐城市,那里有一个著名的“六尺巷”的典故,说的是清朝康熙年间,宰相张英收到一封家书,原来是邻居建房占了张家三尺地基,家人不服,要求张英主持公道。张英看完后淡淡一笑,在家书上回复:“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听从张英的劝说,建房时退让三尺,对方受到感动,也退让三尺建房,两家从此和睦如初。这个典故告诉我们,宽容礼让是生活中的一种美德,人与人相处,只要多一分谦让,多一分宽容,很多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很多干戈就能化为玉帛。你们俩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同胞兄弟,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竟然大动干戈,导致兄弟反目,家族对立,甚至波及四邻八舍,你们怎么对得起曾经形影不离、互帮互助的手足亲情,你们又想给子孙后代树立一个什么样的榜样?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真心地希望你们常怀宽容之心,学会换位思考,放下成见,多做沟通,各让一步,不计较眼前的得失,不拘泥于官司的输赢,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共同维护手足之情。就算输掉了官司,但是找回了兄弟,又何尝不是一件幸事?

衷心希望这些话对你们有所启发、有所触动,真心期待你们兄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的那一天。

26.“法院公众开放日”:为加大法院司法透明度,进一步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自2010年起,三亚两级法院定期举行“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开放日当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学校师生、社区居民等走进法院机关;开放内容包括参观立案信访大厅、图书阅览室、审委会会议室、当天公开开庭的所有法庭及其他公众需要了解和观摩的场所;活动方式有现场观摩、旁听开庭、座谈了解情况、法律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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