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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的选举,由主席团主持。
第三条 本次会议补选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
第四条 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必须是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选票上的每一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弃权又另选他人的无效。
第七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人数和另选人的人数相加,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九条 本次选举采用电子智能票箱计票系统计票。如果该系统出现故障,改由人工计票。
第十条 填写选票一律用会议发的专用笔,涂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票面要清洁。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长方形框涂黑;反对的,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涂黑;弃权的,不涂任何符号。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必须先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反对,即先将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涂黑,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的长方形大框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另选人姓名辨认不清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十一条 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从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清点到会人数、发票、计票等选举事务。
第十二条 选举会场共设3台电子智能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前,由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投票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根据清点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再由执行主席指定总监票人,向大会宣读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6年2月24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符 党
大会主席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本次会议的议程,结合本次会议选举工作的实际,大会秘书处草拟了《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草案的重点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选举事项
根据会议议程,本次会议补选出缺的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鉴于王鸿建、王忠江同志已分别辞去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张一敏同志和鲍剑同志已分别辞去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这样,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缺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缺院长1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出缺检察长1名。因此,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次会议补选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二、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必须是市人大代表的依据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草案第四条规定,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必须是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关于等额选举的法律依据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
草案中的其他内容,均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文制定。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