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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7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了顺应三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发展要求,保证三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依法履行职能,本次大会决定设立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