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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庆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三亚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庆同志辞去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