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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2015年3月17日、4月17日,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请求许可对三亚市第六届人大代表邢孔业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和《关于请求许可对三亚市第六届人大代表吉家校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许可对市六届人大代表邢孔业、吉家校采取强制措施。现依法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予以追认。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