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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关于请求许可对三亚市第六届人大代表周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三检发反贪字〔2014〕3号),因周敬民是市六届人大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市六届人大代表周敬民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