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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市六届人大代表林同兴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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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4 09:30

 2014年3月21日三亚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关于请求许可对三亚市第六届人大代表林同兴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因林同兴是市六届人大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市六届人大代表林同兴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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