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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三亚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关于请求许可对三亚市第六届人大代表林同兴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因林同兴是市六届人大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对市六届人大代表林同兴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