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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 项目实施方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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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09:51

   ――2017年8月23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三亚市水务局  马育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三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PPP方案(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起草背景

三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施范围包括三亚市农村区域491个自然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可研批复总投资125749.79万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上述农村区域内的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接户管网、化粪池、分散式污水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出水水质标准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位于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标准需达到一级A标准)。

为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管理效率,市政府决定将三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建设和管理(三府办〔2017〕101号),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配合。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采用PPP建设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7〕107号)文件要求,市水务局编制《三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草案)》。

二、主要内容

    本项目总投资125749.79万元,项目公司需注册资本25150万元(约占项目估算总投资20%),其中三亚市污水处理公司出资人民币1257.5万元;政府PPP基金出资人民币5030万元;社会资本出资18862.5万元。若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其出资方式与比例依据投标文件联合体合同约定条款确定。以上出资均为货币出资、认缴。若未引进政府PPP基金,则相应股权由社会资本认购。

    政府付费由可用性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和污水处理服务费组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的文件,根据项目特点,拟采用:

污水管网和不可计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集中式人工湿地排放量小于50吨/日、分散式人工湿地、自然稳定塘、分散式移动污水处理站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可用性付费+绩效付费”的模式,通过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给予项目回报;

可以计量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集中处理的各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处理设施、集中式人工湿地(排放量大于50吨/日),采取“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通过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给予项目回报。

(一)可用性服务费

其中建安费下浮率不低于8%(竞价项,计算最终的工程建设成本),建设期利息按五期银行贷款利率(目前为4.9%);合理利润率按不高于5.8%(竞价项),运营补贴周期为17年。

运营期内每年政府需支付9388.58万元(按合理收益率5.4%计算),17年总付费合计159605.86万元。

(二)运营维护服务费=∑(运营维护数量*测算定额)

1. 污水收集管网,按照1.2万元/公里.年核算,计604.08万元;

2. 接户管网,按照0.3万元/公里.年核算,计188.08万元;

3. 化粪池,按照100元/个.年核算,计353.97万元

4. 分散式移动污水处理站,按照360元/套.年核算,计185.87万元。

根据以上确定的运营维护费用约为1332万元/年,17年总付费合计22644万元。如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则运营维护服务费相应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方式如下:实际运营维护服务费=∑(运营维护内容的实际数量*测算定额*(中标人运营维护服务费报价/运营维护服务费最高限价))。

由于项目实施地区村民居住分散,运营维护难度较大。项目区域内污水收集管网约503公里,接户管约627公里。

(三)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处理的污水量

污水处理服费价单价为6元/吨(此时社会资本内部收益率为4.95%),最终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投标的报价为准。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目前采用截污纳管方式处理的农村污水水量约占总水量的30%,这部分污水费可以在自来水费中代收,每年约收缴360万元。但是根据目前农村供水收费收缴情况来看,污水费收缴存在一定困难。

、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过程

    1. 4月1日,委托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PPP方案(草案)

    2. 6月9日将PPP方案(草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5. 6月12日,市财政局完成该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三财函〔2017〕463号);

    6. 6月15日,第23期秘书长办公会研究PPP方案(草案)并通过,需按要求进一步完善;

    7. 6月15日,《PPP方案(草案)》报市法制办法核;

    8. 6月28日,按照第23期秘书长办公会议要求PPP方案(草案)经法核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9. 6月30日,通过市发改委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10. 6月30日,PPP方案(草案)通过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需按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11. 7月17日,PPP方案(草案)》完成修改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12. 8月16日,PPP方案(草案)》完成修改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各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PPP方案(草案)征求14个相关单位,其中6个单位提出20条意见,采纳了19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意见说明如下:

海棠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第79页‘主体要求’:建议投标人主体为无外资背景的中国国内独立法人。”不予采纳,因为该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市法制办的意见共2条:一是本项目实施方案中关于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费和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政府付费模式,是否违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建议征询市财政局意见并以财政局的意见为准。本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且以上内容已经通过市财政局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二是本项目实施方案中红仍有部分内容或事项不够具体明确,例如在何种情形下视为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政府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的风险中,双方承担风险的比例是多少?诸如此类问题,建议在后续签订具体协议中予以明确或完善。这些内容已经在农村污水PPP项目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起草依据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23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7〕101号)

《三亚市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三亚市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采用PPP建设摸式实施方案》(三府〔2017〕107号)

《三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规划》(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017.4)

《三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017.4)

    三亚市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本项目PPP方案(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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