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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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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16:59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经三亚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及起草说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

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或者以书面形式寄送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21221日。

联系人:王仕诚  联系电话(传真):0898-88361916

地址:三亚市新风路257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603室

邮编:572000

电子邮箱:syrdfgw@126.com

 

附件 1: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2:关于《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1121


附件1

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陆海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绘制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推动本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宜居宜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标杆城市。

第四条【管制目标】 市人民政府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分类实施用途管制,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

第五条【法定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具有法定效力,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体检评估工作,审议审批本市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园区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行业专项规划编制并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

第七条【规划委员会】 本市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对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和刚性管控要求作出的安排,是本市其他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重点保护山体、公益林、海岸带等重点生态区域的保护。

第九条【详细规划编制】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我市行政区划,经授权或者委托,村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条【专项规划编制】 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地区、特定领域为实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岸带、城市更新等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审批。

园区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编制园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一并报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同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一并报批,强化城市设计对建筑方案的指导约束,建筑方案设计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强化城市元素设计应用,坚持“开放、活力、幸福”设计理念,参照三亚城市元素设计指引图集,在艺术景观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公共家具、公共交通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信息指引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相应的城市形象艺术设计中加以运用,体现城市文化内涵,展现三亚特色的城市元素。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报请审批:

(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因政策原因,落实上级部门规划整改要求,且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后,确需修改的。

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项目外,已有权属用地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中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单项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调整工作,严禁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擅自调整已有权属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等规划指标。

第十四条【规划终身负责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择优确定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规划编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编审分离机制】 本市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委托与规划编制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草案进行独立技术审查。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土地供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规定】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重点地段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以明确城市设计、功能运营、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规划条件变更】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关手续。

第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落实许可要求,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多测合一”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等材料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工程应当纳入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按照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应当充分运用“多测合一”成果,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实现一次申请、联合验收、统一确认、限时办结,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海域空间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陆海统筹原则,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建筑退缩线,严格保护海域、海岸带、海岛等海洋生态空间。

海域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城市更新】 开展城市更新,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韧性、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整体环境品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注重历史文化保护、提升城市特色风貌为目标,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尊重民意、公益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城市更新分为综合更新和微更新。更新对象为建成区内符合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条件的旧城区、老旧住宅、城中村、城边村、产业园区等。

城市更新具体实施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风貌管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历史文脉和地域环境特点,完善城市、街区、建筑等相关设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类型建筑风貌管控。

建筑风貌应当落实全市总体风貌要求,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环境协调的城市景观,满足所在地段的城市设计导则和详细规划。

在全市划定海滨度假风貌区、都市时尚风貌区、田园小镇风貌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四类特色风貌区。

对不符合建筑风貌控制要求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建筑风貌建设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对大型建筑工程探索建筑使用后评估制度,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建筑功能、风貌外观、园林绿化及与周边自然环境、街区环境的整体融合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

第二十四条【绿化彩化要求】 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乔、灌、花、草相结合,以遮荫树种为主,减少大面积草地和硬质铺地。单栋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2种,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不宜超过3种,同一街道、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建筑材质应当符合热带滨海城市清新淡雅的风格。

重要交通枢纽场站周边以及凤凰路、迎宾路等重点路段沿线,鼓励对建筑立面、建筑屋顶进行多维度、全方位、多层次的绿化,丰富城市立体绿化。建筑户外广告牌匾的风格和色彩应当符合相关广告设置规定,并与建筑风格和色彩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广告牌匾色彩宜采用“淡、素、雅”的颜色为主色调。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平台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配合构建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依法批准实施或依法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制作数据成果,汇交至“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备案,形成国土空间规划底图数据,实现各类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的“机器”自动校核。

二十七条【规划留痕制度】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监督全过程留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划许可证机器赋码,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可追溯、可查询。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规划管理,有关事项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向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规划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委托专业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

依照环境承载能力,对确定为红色预警区的区域,依法暂停相关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阳光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对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

第三十条【人大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审批、实施等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等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情况、诚信情况进行监督,对技术服务质量不高、成果错漏的应当进行约谈或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各类规划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各类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对经批准的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规划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公示的;

(四)未依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各类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规划管理不记录,或者不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六)以非法定形式修改规划条件的;

(七)发现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有关部门应当将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项目融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适用】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效实施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入库的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生效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  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原因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目前中央及省级虽尚未正式出台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但是2019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2021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全省各市县已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管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发挥好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管控作用,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将《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旨在通过地方立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进行规范,科学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实施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统一用途管制,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巩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改革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起草单位,委托海南大学负责《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编制工作。2022年3月海南大学组成专门课题组启动研究工作。经过收集资料、提出立法框架、先后多次调研,于5月形成初稿。5月13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座谈会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后,征求了16个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网上进行了为期30日的社会意见征求。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组织召开《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立法推进工作专题会议。结合各方的意见建议,编制单位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稿)和《三亚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起草说明。7月13日报市政府转市司法局法核,并根据市司法局的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市司法局两次无异议后,再次报市政府,10月31日通过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根据修改建议,继续修改完善11月16日通过八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草案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4.《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7.《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8.《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9.《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

10.《三亚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三年(2021-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草案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海南省近几年出台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文件为依据,采取了小切口的立法思路,从法规名称上看,采用规定而非条例的概念,不求体系大而全,而是追求专而精,突出实用性、可操作性,直面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我市规划体系的分类,到部门分工,再到规划编制制定、审查审批、调整修改和实施监督,突出规划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特别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域空间保护、城市更新、风貌管控、城市绿化彩化、阳光规划、规划预警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提出建立规划终身负责制、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留痕制度等。

草案共6章,3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部门、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划分。立法原则以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陆海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强调了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定效力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修改条件和程序严格选用、约束技术服务单位突出城市设计对建筑方案约束指导作用强化城市元素在城市形象艺术设计中的运用。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在规划中落实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提升保护功能。对土地供应要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规定,规划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做出严格规定;结合三亚当前发展趋势,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域空间保护、建筑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衔接三亚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明确城市更新原则,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规划引领,明确城市绿化彩化标准,提升城市品质。

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坚持开展阳光规划,增强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规划预警、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监管、人大监督等手段增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管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条),明确了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以及负有规划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单位、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五条),是本规定的参照适用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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