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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立法,市民可向市长热线举报违规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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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17:03

4月16日,《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湖北省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早在1995年,武汉市就出台了《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为全市控制吸烟工作提供了依据。但由于立法理念相对滞后,执法力量薄弱、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这一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控烟管理工作需求。

在作立法说明时,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红星说,《条例》草案以地方立法形式将行之有效的控烟管理经验固化下来,有助于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明确划定控制吸烟场所

 

控制吸烟场所的划定是制定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焦点问题。《条例》草案大致将控制吸烟场所分为三类——

一是室内禁烟区。武汉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

二是室外禁烟区。除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教学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外,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等室外区域均禁止吸烟。

三是有条件的吸烟区。过渡时期部分场所除吸烟区外禁止吸烟,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等餐饮服务场所,洗浴、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以及飞机场、码头室内区域。

《条例》草案还对吸烟点设置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等。

 

引导全民对违规吸烟说“不”

 

烟草、烟雾是严重危害健康的危险因素,任何人都有权对违规吸烟说“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投诉举报。

为便于当事人投诉举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武汉市“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的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为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条例》草案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媒体单位等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响应国际号召,《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鼓励当天停止烟草销售和吸烟。

 

违规吸烟最高罚500元

 

控烟条例出台容易执行难。截至目前,国内已有20多个城市先后出台公共场所控烟条例、控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如何保障控烟立法有效落实落地?

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条例》草案建立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铁路、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城管执法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控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

为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将被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阻碍执法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

限制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禁止吸烟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信息网络违规销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或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发赠予烟草制品,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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