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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首设地方债调查委 敢于“吃螃蟹”的来龙去脉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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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15:50

率先在全国对财政收入挤水分的辽宁省,近期在其人大常委会中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加强省级人大的监督作用。

据,《辽宁日报》报道,7月25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这在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尚属首例。

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共12人,此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4位专家。调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调查任务结束,调查委员会自动终止。

 

“来龙”:地方债务情况不容乐观 旧发展观还未根除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其中,地方债务风险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尤其是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地区,地方债务到底多少,恐怕自己都未必清楚。

据介绍,近年来,辽宁省财政支出预算中,一些预算支出安排绩效不理想,有些地方“依靠高负债拉动增长”的旧发展观还没有根除。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是此前第一个承认财政数据造假的省份。

2017年1月时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求发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首次承认,2016年,辽宁省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出口额等指标未能完成预期目标,这里固然有“三期叠加”的影响和经济结构偏重等因素,也有过去一段时间原省委书记王珉主持省委工作期间,经济发展思路一度背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背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导致经济数据弄虚作假。对此,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和国家审计署反馈意见的要求,坚决整改。顶着面子上难看的压力,认真地挤压水分,夯实经济数据。

有媒体指出,2016年辽宁曾率先在全国对财政收入挤水分,其2016年的GDP数据比2015年减少6705.5亿元,“缩水”幅度达23.3%。

有媒体认为,由于多种原因,辽宁过去几年面临着比较大的增长压力,地方债务情况也不容乐观。比如财政部核定的辽宁省地方债务就比辽宁省财政厅于今年2月份公布的2017年债务多出1688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直面问题,还是盖盖子,担心露丑,那么反而会加大地方债务的风险因素。也就是说,地方债务风险不可怕,可怕的是遮遮掩掩,直到再也遮掩不住被迫披露。除了中央的全面排查外,地方政府能否直面各种类型的地方债务,主动查清、主动披露、主动解决,就显得十分重要。

 

“突破”:人大行使权力介入公共议题

 

《南方都市报》称,人大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方式介入公共议题,虽早有制度安排却鲜见相关实践。

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此前各地不乏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启动的尝试,但相关程序启动门槛颇高。

按照《人大议事规则》的要求,特别调查程序的启动需要“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6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曾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调查委员会”,2018年5月自贡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也启动了特定问题调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客观需要。

应当说,在人大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本级政府的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开展彻底调查,这有助于查清本级政府所有直接与或有债务,摸清本级政府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

据悉,中共中央办公厅3月初曾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人大加强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工作,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此举可以视为对这一文件的落实。

因此,《新京报》评论,这次辽宁省人大主动成立专门委员会,是一个突破,客观上有利于防范地方债务的整体风险。

 

“去脉”:探路地方债务解决  细化制度安排不可缺

 

有评论指出,在直面问题这一关键一步后,辽宁还需要在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上率先试点、探索,走出一条新路子。比如,能否在辽宁试点,把财政预算编制权直接归属省级人大,由省人大成立预算委员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硬约束监督,改变现行制度框架下财政上某种程度的软预算状况。如果在这些方面能有大的突破,就能走出一条在地方层面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新路子,由此也为经济转型升级奠定坚实的基础。

有媒体指出,人大监督的核心恰恰就在于不断细化——立足更具体的问题,探索更细节的制度安排。

相较于质询、备案审查等日渐热络的人大监督方式,“特定问题调查”于公众而言依然陌生,只有不断、充分的具体实践才能让这一制度安排为公众所知并且有所作为,也让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在实践中有机会摸索和不断完善细节的制度设计。

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人大监督向外界宣示调查的力度与决心,相关调查情况的详细对外披露,通过调查得出原因进而求解问题则是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的设置初衷。

特定问题调查的期限、具体运行程序以及调查结果的公示应有更细节的制度安排,这是辽宁做法与此前其他地方实践在解决具体问题之余,对宏观制度建立与激活需要额外背负的公众期待。人民网、辽宁日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沪上人民大道、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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