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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褚以海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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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10:16

(2017年10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褚以海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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