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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褚以海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