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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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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08:07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人大常委会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三亚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三亚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三亚市地方性法规,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三亚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十一)在市长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监察委副主任、委员,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监察委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十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应由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代表;

 (十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地级)于1989年9月由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1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和法律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工作委员会五个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至今共产生八届。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月经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共30名,即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24人。下设办公室和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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