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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河道保护网 绘就水清岸绿图——《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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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47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627,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2585日公布,自202591日起施行

一、修法的背景及意义

《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自201611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功能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立法时间较早法规内容不完善,难以适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任务要求加上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我市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导致法规的部分内容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不协调、与我市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不相符,亟需进行修改完善由于原法规名称无法涵盖原法规全部内容,在部分“文不对题”现象,本次修订删去法规名称中的生态保护”四字,并采用“立新废旧”的形式,制定《条例》,废止《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条例》的公布实施规范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顶层设计对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河道综合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明确适用范围,厘清管理职责。一是明确法规适用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入海河口自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区域适用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厘清河道管理职责,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引导职责,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相关工作职责以及各级河湖长的保护管理相应职责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的整治、保护和利用。四是科技赋能河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公示河道管理相关信息,并要求水务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河道数字化档案。五是完善应急工作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河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河道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并要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坚持科学规划,加强综合治理。一是实行河道名录管理,规定河道名录的编制和公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河道管控边界,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调整河道名录内河道的管理范围,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划定、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的职权和要求予以明确,对埋设界桩、设置标识牌等作出规定。三是落实科学规划要求,分别对编制河道保护管理相关规划的主体、内容、要求、程序等作出规定。四是推进河道综合治理,明确河道整治的主体和要求,重点对河道清淤疏浚的具体情形和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三)注重污染防治,实行保护优先。一是加强河道污染防治,规定生态环境、水务等主管部门加强河道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并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实行排水设施雨污分流,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改造。三是加强河道保洁维护,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河道保洁,对河道内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四是保障河道堤岸安全畅通和良好生态环境河道堤岸的安全、畅通、海绵化改造、绿化等方面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目标。五是保护生物多样性,要求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动植物资源保护,逐步修复水生态系统,并禁止擅自引入、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六是优化水资源调蓄调配,要求市水务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水资源调蓄计划和水量总体调配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水补水。

(四)合理利用河道,明确禁止行为。一是严格控制河道采砂活动,实行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二是规范水上活动,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的相关要求。三是加强游泳垂钓管理,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科学划定和调整河道禁止游泳区域以及禁止、限制垂钓区域,向社会公布,并设置警示标志。四是明确河道禁止行为,除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对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还禁止的有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清单,向社会公布。

   (五)科学设定罚则,完善衔接规定一是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的违法行为以及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还禁止的有关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罚则,并对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区域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二是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完善法律责任衔接规定,对于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等情形,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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