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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园条例》6月1日起实施!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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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20:38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范公园管理 不断提升法制化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三亚市公园条例》

 

4月29日,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三亚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近日,围绕公园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条例》相关条款亮点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公园立法的必要性

 

在海南“三区一中心”的战略定位中,生态文明建设占据重要一席,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的出台是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贸港的需要,也是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题中之意。

公园是城市标志性生态景观带,也是市民健身休闲的好去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将民生工程与生态工程相结合,打造一批城区特色公园体系。目前建有金鸡岭桥头公园、三亚湾滨海带状公园、东岸湿地公园、荔枝沟社区公园等各类公园(含临春岭森林公园、亚龙湾热带森林公园)共19座……这些公园的建设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三亚市政府制定的《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三亚湾滨海公园保护规定》等,属于政府规章,没有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层面。2015年出台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仅针对白鹭公园立法,出台时间早,一些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我市的公园绿地在逐年增加,但至今仍未有一部对全市公园发展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缺乏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因此,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亚公园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三亚作为知名的国际旅游城市,拥有良好的自然资源和较高的美誉度,以立法的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公园事业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三亚法制化水平不断提升

 

2015年6月三亚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三亚市公园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

最近出台的《三亚市公园条例》一方面体现了我市对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我市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具体体现。在推进《条例》立法的过程中,三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市园林环卫局委托三亚学院专家协助起草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海南大学专家协助修改完善法规草案。

在法规制定各环节,均经过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调研会等收集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前往杭州、南宁、深圳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学习,吸取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

 

严格保护公园用地 提升公园管理服务水平

 

对城市公园立法是推进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三亚市公园条例》的出台,通过立法对三亚公园的保护管理加以规范,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明确游人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游人知法、守法、用法,依法监督、制约公权力,不断提升公园的管理服务水平。

 

公园进行科学管理

 

我市公园类型较为丰富,既有住建部门主管的城市公园,又有林业部门主管的森林公园,还有其他部门主管的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将来还有可能出现其他类型的公园。《条例》中将法规适用范围确定为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他区域的参照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优先适用其特别规定。

《条例》详细规定了公园管理服务主体的具体情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园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设立公园管理服务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园建设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建好公园更要管理好公园,《条例》强调“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具体而言,《条例》对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应当负责的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植被养护、无障碍设施建设、公共信息标识设置等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公园内车辆、宠物、商业摊点、游人规范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规定,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在公园内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加强对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在公园主要园路、出入口、游憩和服务建筑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在安全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规范设置安全标志;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防风、防雷、防汛等安全防范”等内容。

 

公园内车辆、噪音、宠物、商业摊点的规定

 

《条例》规定,对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非停车场区域,且拒不驶离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划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擅自搭建经营设施、扩大经营面积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公园内组织、举办活动产生噪声的,不得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违反该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部分市民关注的宠物能否携带入园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动物进入公园”,“游人携带准入动物进入公园的,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违反该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条例》同时指出,“携带动物进入公园妨碍、危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关于游人行为规范的规定

 

在公园内的不文明现象,实际上是许多公共场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公园的管理困境直接考验着市民的素质。《条例》规定了公园内禁止的12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罚则。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施设备的,处该物价值三倍罚款;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伤害、捕捉园内动物,擅自放生野生动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在公园禁止区域内游泳、垂钓、宿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中还对擅自流动兜售物品、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上涂写、喷涂、张贴、吊挂物品;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擅自攀登、移动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在公园内采石、取土或者焚烧;擅自在公园内烧烤、燃放孔明灯;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和设施、影响园容和秩序的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罚则。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黄珍 陈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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