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sanya.gov.cn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和中央、省、市委关于各级党委、党组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议事应当围绕其工作规则确定的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第三条 机关党组讨论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机关具体执行方案和措施。
(二)需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
(四)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和机关处级非领导干部的工作分工等有关事项。
(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事问题。
1、科级(相当职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调动、调整、交流和干部培养、后备以及奖惩、辞退等事项,向常委会党组推荐正科级(相当职级)干部的进一步使用;
2、机关聘用人员选聘、工资待遇和岗位安排、调整、考核等事项;
3、机关干部的年度考核及绩效管理工作;
4、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等事项。
(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预决算情况等事项,定期或适时向常委会党组报告;
(七)机关意识形态工作、国家安全、保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上级对机关展开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和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机关党组工作和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按年初制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执行,一般采取跟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合并进行。
第四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机关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必须采用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不得以传批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第六条 机关党组会议由机关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机关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可以委托一名机关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等重大事项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机关党组会议。会议可以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工委主任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议题提出。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由机关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机关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会前酝酿。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以会前酝酿代替党组会议决策。
(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关,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承办部门。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给党组成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五)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动、轮岗、交流等事项,应当逐人表决。对重大事项和人事问题存在明显分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机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认真、规范记录并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由机关党组书记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机关党组会议决定一经作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组成员对党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机关党组决定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对已作出的决定进行重大调整,视为新的讨论事项,应当履行机关党组议事程序。
第九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