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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机关工会第四届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5日机关工会第四届委员会第17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工会章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总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会是在三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三亚市总工会、机关党组和机关党委领导下,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条例》,由单位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是党组织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开展群众工作的助手,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履行职责任务的重要力量,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第三条 机关工会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根本,以重大节日慰问、活跃职工文化生活和做好帮扶解困工作为重点,努力开创机关工会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机关工会依法履行《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三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三亚市总工会和机关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特点和广大职工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机关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机关工会委员会每一位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会职责
第六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1.加强理论武装、提高业务能力。依托机关党组、党委理论学习平台,倡导广大职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占领阵地”,为推进大局稳定提供思想保障。
2.抓好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上级工会理顺工会组织关系。
3.紧密结合机关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
4.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做好帮扶解困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质量。
5.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上级工会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机关工会经费进行审查与监督。
2.审议机关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草案,审查本级预算调整和追加事项。
3.审查监督机关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严格审查原始凭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建议、意见。
4.做好机关工会资产监督,依照上级工会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机关现行制度,监督机关工会及时如数上缴和高质使用工会经费;监督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等。
5.做好年度工会经费审查情况报告。
6.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及工会系统的财经政策、纪律、法律法规,审议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7.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査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责
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组织开展女职工岗位建功活动。
3.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4.关心女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三章 工会制度
第九条 组织制度
1.在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建立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2.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工会选举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3名,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每届任期3-5年。
第十条 会议制度
1.机关会员代表大会
机关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工会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听取和审议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机关工会重大问题;适时组织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2.机关工会委员会会议
机关工会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工会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讨论提出机关工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意见;研究召开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拟定工作请示报告;研究机关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审议机关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支出;研究机关工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会员会籍管理制度,随时准确掌握会员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每年年度会员统计提供可靠数据。
第四章 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三亚市总
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2.经费独立原则。机关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机关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和下半年调整预算应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4.服务职工原则。机关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5.勤俭节约原则。机关工会应按照上级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展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供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6.民主管理原则。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
1.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2.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向所在机关工会缴纳的会费。会费收入要存入机关工会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机关:(职务+级别)×0.5%=每月应缴会费;
工勤:(岗位+等级)×0.5%=每月应缴会费;
工资没有组成部分,只有一项固定工资的劳务派遣、志愿者等人员:取本单位最低实发工资的公务员工资前两项(职务+级别)÷公务员最低实发工资数=比例;
本人实发工资×比例×0.5%=每月本人(劳务派遣、志愿者等人员)应缴会费。
3.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机关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机关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5.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机关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6.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机关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单独开户
根据规定工会经费单独开户,按照有关法规、省财政厅要求,实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申请工会补助资金
当工会经费不足时,可根据《通知》精神,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机关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制度
1.工会经费预算制度
工会的年度预算根据有关政策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坚持统筹兼顾,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约”的原则和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合理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1)每年1月25日前编制本年度的经费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3)预算支出的编制,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机关工
会的工作特点,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文体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等方面。
2.工会经费决算制度
(1)每年二月底前编制上年度决算。
(2)编制决算时,须将上年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方可编制决算草案,然后提交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复。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制度
1.机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2.机关工会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琼工发〔2018〕2号)执行。严格按照三亚市人大机关工会福利管理办法实施(见附件1)。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机关工会采用委托会计人员代理记账、指定出纳的形式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机关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通知)及预算;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及慰问金(慰问品)时,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重复发奖;要规范劳模、会员职工的疗休养和春秋游活动,不得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要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补助资金应列入年初预算或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方面委托,机关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单位行政负担,行政在拨付资金时,要详细注明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报销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
2.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的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预算内5000元以内的开支由机关工会主席审批,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审批;超过5000元的开支须经机关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涂改、挖补、刮擦。发票抬头必须填写“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委员会”。
4.报销手续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
为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会资产管理制度
1.工会资产的采购应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2.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和开支标准申请资金,经机关工会主席签字批准方可采购。采购2000元以上资产时,应经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
3.凡机关工会购买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机关工会委员会纪检委员验收。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入库。
4.机关工会所有资产都应建立资产台帐,逐一进行登记建卡,做到账物相符,保证工会资产有据可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