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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9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严肃会议纪律,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程序,根据《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根据常委会办公室发出的会议通知,准时到会,全程出席,原则上不得请假。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请假:
(一)参加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
(二)因病住院;
(三)因公出国出境访问;
(四)其他需要请假的情形。
第三条 请假需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应当至少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天前,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写明请假具体事由及日期;
(二)对于因特殊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于会议通知发出当天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常委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天前,将出席情况反馈及请假申请送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批。经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提交的书面申请超过请假截止时间的,常委会办公室不再受理请假申请。
如果请假申请未获批准,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请假者本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得到请假申请未批准的信息后,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按缺席处理。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请假、出缺席情况的通报。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每次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出缺席的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作为会议材料附件印发,通报会议出席情况。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和请假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并报告市委。
第六条 请假、出缺席情况的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总计不足总会期的三分之二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前提交书面说明;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会议的,予以劝辞。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列席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