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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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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17:50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25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委、工委)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时,相关专委、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一)关于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的调整、财政预算的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情况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性基金、政府债权、债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二)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要工作,比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园区建设等

(三)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等;

生态环境保护、民生、社会治理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比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民生工程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住房、养老、失业、医疗、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等;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比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调整方案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规则、投资和建设情况等;
    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办理议案代表建议情况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列席的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对口列席原则,每次安排一名相关专委或工委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协调相关专委、工委主要负责人列席,最多不超过两人。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秘书科的副秘书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方案,结合本办法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协调相关专委或工委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

需要列席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报秘书长审核后,由办公室秘书科通知相关人员参会,并将会议材料送达列席会议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其指定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专委主要负责人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兼任的,由专职副主任委员列席。

第四条  列席会议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围绕重点议题提前准备,并在列席会议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五条  列席会议人员会后应当及时向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所研究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并将会议材料交本专委、工委办公室存档,为今后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条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将列席会议时发表意见情况及政府采纳情况,报办公室秘书科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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