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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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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19:18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区人大常委会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

                            202169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

2021年5月27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提高监督刚性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二)“一府一委两院”以及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三)“一府一委两院”以及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

(四)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事项的报告。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满意度测评项目由主任会议确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每年年末提出满意度测评项目的建议,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六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制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印发受测评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常委会对拟测评项目应在会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落实情况,也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

视察或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视察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或审查报告,对落实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受测评单位负责人应到会,作关于满意度测评项目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事项落实情况具体事项依满意度测评项目而定,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机关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对未能按期落实的应当如实说明原因,并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落实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二)专项工作报告成效的真实性、客观查找问题的准确性、全面性问题整改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相关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情况

)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在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80%以上(含)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在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60%以上(含)但未达到80%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在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60%以下(不含)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含具体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含具体票数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应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被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并在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会议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市人大常委会报市委同意后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向市委提出问责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四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含具体票数,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抄送市委办公室等。

第十五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实施出台前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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