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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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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12:01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好地发挥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立足本市立法的实际需要,突出代表性、广泛性、专业性,统筹考虑设点条件和意愿等因素,尽量涵盖本市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或基层性;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条件。

第四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协商推选等方式进行。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候选单位进行遴选、综合考察,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由人大常委会授予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每届的任期相同法工委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适时提出优化调整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渠道平台。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对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应邀参加、受委托开展相关立法调研;

(二)组织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或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应邀参加相关立法调研、座谈等;

(三)参与或协助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专委工委)开展调研、检查和评估等有关工作;

(四)收集和反映基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并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协助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七)对人大常委会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收集整理意见建议按时反馈。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八条 人大专委工委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参加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听证会等会议;

(二)组织专题研讨会、座谈会或业务培训会,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培训和联系指导,促进基层立法联系点之间的交流;

)充分利用三亚人大网站、《三亚人大》杂志等媒介,积极介绍推广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

人大专委工委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九条 人大专委工委应当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或征集的法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重要的意见建议可以整理成综合材料或专题报告,供人大法制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决定决议草案时参考。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情况,确定一名有关领导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确定一至两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固定工作场所及办公所需的其他条件。

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指导。

第十一条 法工委应当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年度工作考核,检查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对工作积极性高、成绩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经督促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批评,并可取消基层立法联系点资格。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助。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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