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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
第三章 开门起草法规草案
第四章 开门审查审议法规案
第五章 开门实施立法后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开门立法工作,保障各有关方面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门立法,是指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专委工委)或者本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起草单位,在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及立法后评估等工作中,依照规定程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就有关立法事项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专家等各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各有关方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一)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修改、废止法规的意见;
(二)受邀请参加专题调研或者座谈会、协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三)受邀请旁听法规案审议;
(四)参与民意调查;
(五)受市人大专委工委或者法规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建议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对地方立法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公开表彰。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自然人受邀请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常委会或者法规起草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误工补助。
第二章 开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
第五条 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科学论证评估。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函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通过三亚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法工委应当在报请审议立法规划、计划草案时,说明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法工委应当在立法规划、计划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三亚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布立法规划、计划。
第九条 立法规划、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出调整的,法工委应当在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五日内,通过三亚人大网站等媒体发布调整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开门起草法规草案
第十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或者网络征询等形式。
第十一条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对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征询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对涉及专门技术或者其他专业性强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法规中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焦点问题,法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人数等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各有关方面人员都有权提问,对法规草案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法规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制作听证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
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四章 开门审查审议法规案
第十五条 市人大专委工委审查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委工委成员、市人大代表、专家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专委工委审查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法工委应当于五日内通过三亚人大网站等媒体公布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法规草案还应当及时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法工委可以联合相关网络平台开展意见征集活动。
第十八条 法工委可以视情商请市政协相关工作机构,组织政协委员就法规草案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市人大专委工委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章 开门实施立法后评估
第二十条 实施立法后评估应当发布评估公告,引导、鼓励和支持各有关方面对法规实施情况及法规质量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施立法后评估应当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问卷调查、书面或者网络征询等方法,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专委工委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承担立法后评估相关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对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征求和采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