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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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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16:28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46日三亚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更好地助力三亚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

预算编制、执行及绩效评价方面普遍存在并反复出现的问题;

市级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及公共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热点难点民生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

自然资源资产使用、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时,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并附问题清单,列明审计项目名称、问题标题、问题主要内容、责任单位等。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对报告作出评价,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针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问题,提出本年度跟踪监督工作方案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跟踪监督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跟踪监督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本次跟踪监督组成人员,重点被跟踪监督责任部门单位,本次跟踪监督采取的方式方法,跟踪监督结果的使用等。

跟踪监督组成人员可从以下渠道选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相关工作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市审计局,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或相关工作机构。

跟踪监督方式包括:定期全面收集了解整改进展情况,选取典型案例重点监督,听取整改情况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开展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

跟踪监督结果使用:报送本级党委,抄送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及时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方案、整改完成情况、整改督查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于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以下简称整改情况报告)。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存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所附查出问题清单相对应既要报告本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列问题整改情况,还要报告以前年度未完成整改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上一年度整改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的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继续完成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建议,建章立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整改情况报告时,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整改责任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和建议,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后,或就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后,可以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由市人大常委会财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整改情况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整改情况报告不予以通过。

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加强整改,高标准完成整改目标。人大常委会在后续工作中以适当方式继续关注和监督。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调整整改工作方案,重新进行整改,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再次接受审议和测评。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人大常委会视情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后,结合开展的相关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情况,对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对整改情况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决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建议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不力的;

(三)屡审屡犯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六)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第十三条 市人常委会在开展预算审查、决算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国有资产监督时,应当将审计查出相关领域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列入重要审查及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及政府相关整改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按法定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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