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sanya.gov.cn
(2021年2月8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助理聘用管理工作,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聘用法律助理,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立法等方面的职责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法律助理的推荐、培训、考核等服务与管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法律助理的聘用和经费保障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为法律助理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受聘法律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
(三)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累计五年以上的法学专家,或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累计五年以上的律师;
(四)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五)自愿从事法律助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助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建议;
(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立法规划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需要提供其他法律咨询意见。
第六条 法律助理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工作机构的邀请,参加有关调研视察活动;
(三)领取工作补助。
第七条 法律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了解年度审议法规项目,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二)及时将有关法律咨询意见提供给所服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的法律咨询意见被常委会组成人员采纳的,应当在法规草案审议的三日前发送给法工委;
(三)按时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四)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法工委提交经所服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签署意见的年度履职考核表;
(五)依法保守秘密;
(六)不得以法律助理名义从事非法律助理工作职责范围的活动或者以法律助理名义对外发表意见,不得干预所服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独立发表意见;
(七)出现不符合受聘法律助理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法工委。
第八条 法律助理候选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名或者由法工委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后从符合受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办公室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实际情况拟定聘用名额及候选人名单,经候选人同意后,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办公室与法律助理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书。
法律助理聘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其法律助理沟通、联系,提前发送相关材料并明确工作要求。
法律助理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是否采纳。
第十一条 法律助理的工作补助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报请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并提前申请项目预算经费。
第十二条 法工委负责对初次受聘的法律助理开展业务培训,明确法律助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和有关要求,介绍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法工委应当建立法律助理履职档案,结合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表和所服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每位法律助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法律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工委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协议的意见,由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任会议审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法律助理工作不满意,并提出更换要求;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关会议、活动;
(四)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
(五)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法律助理可以请求提前解除聘用协议,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法工委。法工委视情形提出处理意见,由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就有关监督事项作出决议、提出意见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法律助理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