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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编制审查监督关口前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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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6:30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623日三亚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关口前移,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质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编制审查监督关口前移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从市各预算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首次报送财政部门(简称预算编制“一上”,再次报送简称预算编制“二上”)环节开始介入预算编制工作,提前开展预算编制审查监督,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使编制预算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第三条 预算编制审查监督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具体负责。

开展预算编制审查监督工作,应以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预算的总量和结构。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支出政策的可持续性;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中央就各重要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要求等。

(二)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审查中央、省委和市委确定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是否保障安排;政府关于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重点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是否实现等。

(三)部门预算。重点审查部门预算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情况;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等。

(四)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审查部门预算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情况,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转移支付对促进实现各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情况。监督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分配和使用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批复下达、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有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情况。

(五)政府债务。重点审查本级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情况;举债年度规模和总限额是否控制在批准限额范围内情况;举债用途、可行性、偿还期限、使用绩效和各项债务风险指标情况;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等。

(六)预算收入。重点审查政府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是否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地方级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依法征收,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

第五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编制的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预算收入编制要依据《预算法》将所有政府收入敖预算,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税收政策相衔接,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强化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的衔接匹配,提高编报质量,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一上”和“二上”环节形成预算草案后,要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下年度市级预算草案以及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安排的主要内容,按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要求提供相关预算资料,并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预算编制审计监督工作:

(一)联网监督。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重点项目支出、部门预算、转移支付等预算数据进行查询、分析、预警和服务。

(二)专题调研。围绕支出预算和政策重点,通过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重点针对预算编制的方向和原则、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测算标准和测算依据是否符合财政经济政策、我市发展现状等开展专题调研。

(三)重点预算项目公开评审。成立由人大代表、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重点预算项目的立项依据、执行条件、预期效益、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认真听取财经工委委员、各代表团计划预算审查联络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各工委(室)、市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和预算安排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好社会各界专家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

(五)引入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其它必要的监督方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丰富系统内容,完善系统功能,推进联网监督工作,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着力加强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专业人才,强化干部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条 各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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