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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组建和活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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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16:39

2019年63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依法行使权利,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专业优势,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相对应,设立立法(法律)、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城建环保、民族农业农村等五个代表专业小组。 

第三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在每届任期内相对固定,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专业工作或关注某专业领域的若干名市人大代表组成,按照“尊重代表意愿、便于组织活动、小组成员不交叉”的原则上组建各专业小组。

第四条 各代表专业小组设组长1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口工委主任担任;设副组长1-2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或相关工委委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担任;设联络员1名,一般由对口工委的办公室主任或其他人员担任。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负责代表专业小组的组建、调整、协调和服务工作。代表专业小组开展专业领域活动时,由对口工委负责组织和指导。

第六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各位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专业小组活动。

第七条 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围绕本专业领域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并制订活动计划,开展专业小组活动的次数由组长确定,但全年不少于两次。代表专业小组活动范围,一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

第八条 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既可以参加或列席工委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也可以围绕本专业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活动,提出有关工作议案、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代表专业小组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关单位办理,并负责将办理结果答复有关专业小组。

第十条 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在活动专用记录簿上,由专业小组联络员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参加代表姓名、活动方式和内容、所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等,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记录簿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室,作为评价代表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代表参加活动的表现情况,选任联工作室和有关工委会商后,可以对代表专业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经费列入代表活动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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